3、了解《合同法解释(一)》第6、7条的规定。 分则篇(含附则)
《合同法》分则与总则两部分的条文可考性有所差别。总则部分分为八章129条,除去第一章第1条的可考性较差外,其余的128个条文几乎条条可考,所以我们在前面的总则部分几乎分析到了每一个法条,而条分缕析的法条也不下80条之多,因此我们可以说总则部分条条都重要,重点条文与非重点条文差别不太明显。《合同法》分则部分共15章299个条文,其重点条文与非重点条文差别比较明显,前者大概仅占全部299个条文的30%左右。从分值分布来看,每年律考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总分值中,总则部分与分则部分大概各占一半,可谓平分秋色。分值分布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两部分可考性及分值分布密度的差异。 正因为分则条文的以上特性,使得本部分的“重点条文”解读的导引性更强。希望本部分重点条文?quot;意思分解“,能成为读者复习《合同法》分则内容的一条捷径。 四十七、重点法条: 第130条。 第174条。 第175条。 意思分解:
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 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
3、 买卖合同确立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四十八、重点法条: 第133条。 第134第。 第135条。 第14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67条;《民法通则》第72条。 意思分解:
第133条在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的地位,犹如第107条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地位。该条所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则,是买卖合同的灵魂。理解了第133条,就抓住了买卖合同的根本,至少从律考的角度看,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最重要的有名合同。 1、在前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分解如下:
(1) 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局起转移。(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虽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并不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效力。只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产权才转移给买受人。换言之,产权登记(物权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知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储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拽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另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比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2、既然动产自交坟时起移转所有权,那么什么是交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 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A指示交付。即交付撮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B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C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旧中国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储、批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 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 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 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不要混淆:
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指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移转的情形,一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才发生此种效力,并非党员所有的特定物买卖都是法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四十九、重点法条:
第141条。 第16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61、161、145条。 意思分解: 考生应了解:
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依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交货地点依第141条解决,交款地点依第160条解决。 五十、重点法条: 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4条。 第145条。 第146条。 第147条。 第148条。 第149条。 意思分解:
第142条在“买卖合同”一章中的重要性仅次于第133条,其关于村的物风险负担转移基本原则的规定,亦为律考每年必考内容之一,2000年律考即有不下三处考查到该条款。 在关标的物风险负担移转风险规则,分解如下: 1、 第142条确立了一般规则:交付主义。
(1) 所谓风险负担,指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2) 关于风险负担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是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多采所有权主义,但合同法采交付主义。 对照第133条等条文所规定的交付方式的不同,我们可总结一下各种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A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进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B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C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成立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 前已指出,第142条规定的交付主义是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对这些例外情形应予识记,包括: (1) 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 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 第144条,路货买卖; (4) 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 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3、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
(1) 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
(2) 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五十一、重点法条: 第132条。 第50条。 第151条。 第152条。 意思分解:
对以上法条,应注意掌握:
1、 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第132、150条)。 2、 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有例外(第151条)。
3、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时,买受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第152条)。 五十二、重点法条: 第153条。 第154条。 第155条。 意思分解:
出卖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称质量瑕疵担任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一项独立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违约责任加以规定的。故出卖人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时,应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五十三、重点法条: 第154条。 第158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上条文关于买受人世间的验货责任,应予了解: 1、 买受人负有在检验期内的验货责任(第157条)。
2、 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包括以下情形(第158条): (1)当事人约定的期间。 (2)当事人未约定的,为合理期间。 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质量保证期。
3、买受人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未就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量合格
4、注意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质量异议期内通知时间限制。
五十四、重点法条: 第162条。 第163条。 第164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属细节性规定,考应予以了解:
1、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接收或拒收的决定权;但若接收多交部分的,应按价付款,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拒收的,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第162条)。 2、 第163条规定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以与第142条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相适应。在合同法通过之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孳息归属权多采所有权人主义,今合同法转采交付主义,考生应注意甄别。切记切记!
3、 了解第164条主物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效力不及于主物效力的原则。 不要混淆:
第163条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那么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持有所有权,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末得到标的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