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解读(6)

2019-03-29 11:45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上条文次抵销分为两种情形:

1、 单方抵销(第99条)。单方抵销条件是: (1)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 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 双方债务性质可用于抵销。

此时氏销权为形成权,任何一方均得行使。行使抵销权只须通知对方,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通知到达对方时,即产生抵销效力。 2、 双方协议抵销(100条)。条件是: (1) 双方互负债务;

(2)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至于双方互负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 此时须双方达成抵销协议始产生抵销效力。 三十四、重点法条: 第102条。 第103条。 第10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01条;《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民通意见》第104条。 意思分解:

关于提存制度,应注意:

1、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提存标的物或其价款(第101条第2款)。

2、 债务人在提存后有通知义务(第102条) 3、 提存后,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权利义务是: (1) 承担风险负担; (2) 承担提存费用;

(3) 孳息所有权(第103条); (4) 随时提取权(第104条)。

4、 注意:一经提存,即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了债的关系,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即为终止。

5、 注意第104条第2款的“5年”为除斥期间。 三十五、重点法条: 第105条。 第106条。 意思分解:

1、免除是单方行为还以双方行为,存有争论,但通常认为是双方行为。 2、混同是一事实行为。

3、混同的适用以不涉及第硒人利益为条件。 三十六、重点法条: 第107条。 第10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11)——116条。 意思分解:

如果说违约责任是整个合同示的核心,那么第107条则是第七章“违约责任”的核心。不理解第107条,就无法理解违约责任制度。联系本章其他条文,第107条共规定了三大制度: 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采无过错原则。换言之,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但应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归责采无过错原则,仅为原则性规定,是有例外的,如分则中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的违约责任即采过错原则(第374、406条等)。

2、 违约行为形态体系

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违约行为形态分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其他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分为不履行(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分为瑕疵给付、加害给付,迟延履行分为迟延受领、迟延给付。 对上图表作如下解释:

(1) 预期违约(第108条)与实际违约分界的时间点在于合同生效。我们可对合同的各个阶段划分如下:A订立;B成立;C生效;D终止。

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终止(清偿等行为)四个行为先后顺序,整个合同程序分为五个时间段:

订立开始之前,也即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磋商之前的阶段A,不受合同法调整,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

从当事人开始磋商到合同成立为订约阶段B,此阶段期间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契约义务关系。

从成立到生效折期间为阶段C(假定合同成立与生效不在同一时间),此阶段期间会发生预期违约责任(第108条)。

从生效到合同终止为阶段D,实际违约即发生在该阶段期间,该期间内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权利义务关系(第107条)。

合同终止之后为阶段E,当事人之间存在后契约义务关系(第92条)。 弄清楚以上各阶段期间与各个法律责任的对应关系,非常关键。

(2) 上图表未将履行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在实际违约之中。因为我国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成立时发生履行不能的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合同生效后发生履行不能的即是不履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发生履行不能的即是预期违约,所以没有必要将履行不能当作独立的违约行为形态加以规定。

(3) 不适当履行中的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之区分标准在于,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存有严重的质量瑕疵,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且由于该质量瑕疵造成了另一方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合同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损害。关于加害给付,详见第122条的意思分解。

(4) 迟延履行虽然主要指债务人给付迟延,但也包括了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行为,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作了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5) 其他违约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履行义务的其他环节上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如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等等。 3、 违约责任体系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磊类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第107、109、110条)。

违约责任体系分为采取补救措施(第111条)、继续履行人、损害赔偿金(第113条)、违约金(第114条)、定金(第115条),采取补救措施分为:修理、更换、重作、奶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有关本图表的详细解释,请参见下面关于第109条——116条的意思分解,这里着重指出的是,继续履行、采取蓁补救措施、定金这三种违约责任的适用是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

件 的,但损害赔偿金则以实际损害发生为适用要件。至于违约金,其情形较复杂,详见第114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注意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 三十七、重点法条: 第109条。 第110条。 意思分解:

1、 金钱债务比之非金钱债务,有两个重大特点: (1) 金钱债务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2) 金钱债务不会发生瑕疵履行。

因此,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承担金钱债务而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但第110条第(一)项规定非金钱债务在发生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时,对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而只能请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形式。 2、 注意掌握第110条非金钱债人不再继续履行的另外两种情形。 三十八、重点法条: 第111条。 第112条。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45、48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第111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各种方式,并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条,重点注意有关“三包”的规定。

2、 第112条规定:继续履行责任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任可以与损害赔偿金责任形式并存。

三十九、重点法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19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意思分解:以上即是诸位读者非常熟悉又非常头痛的“三金制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如果说每年律师考有关违约责任的分值都在10分以上的话,那么这10多分主要就是分摊在以上四个条文上了。在本书所有的重点法条中,未尝见到能够比得上这四个条文的分值密度的了。以上条文内容民法常深厚,应重点掌握者:

1、 损害赔偿金(第113条)

损害赔偿金可作多种分类:

(1)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我们下面的分析如无特别指明,是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2) 法定损害赔偿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一方违约行为致对方损害的赔偿额作事先约定,其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妈妈为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违约金,二者在功能上也在重复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规范法定损害赔偿金。如无特别指明,我们下面的分析是指法定损害赔偿金。

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范围,第113条第1款规定: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其中可行利益损失金额又是受到两个限制: A可预见规则限制(第113第第1款); B减轻损失规则限制(第119条)。

所谓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 所谓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有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后所能够行到的预期利益。它有如下特点:

其一,未来性。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3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得到实现。

其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其三,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非臆想的,而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在通常情形下,当事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性工作,所以可得利益也具备了转为利益的基础和条件。 2、违约金(第114条)

违约金也在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第114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我们也只分析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 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 违约金的支会议厅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方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岐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发行主债务的义务(第11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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