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解读(3)

2019-03-29 11:45

(2)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同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始期的合同;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是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条件的合同;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生效之间的关系确实十分复杂。在以上6种情形中,我们主要研究第A种和第F种,也即第44条的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形。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仅限于以上两种立法性文件)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等手续即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值行注意的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之规定,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换言之,该条解释变相地后延了要求当事人完成批准、登记手续的期限,更有利于保障更多的合同能够按生效合同处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实际上是区分了两类登记手续的。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即上段中我们所讲的与批准相并列的登记手续;第二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虽明文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这种登记的用途径用于备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合同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不要混淆:

1、 务必弄清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2、 务必区分开《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的两类“登记手续”的不同效力。 十四、重点法条: 第47条。 第48条。 第51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89条;《民法通则》第12条。 意思分解: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后三大类合同中又各包含了几类情形,注意不要混淆。 这里首先分析效力待定合同。

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三个类型:即: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了其行为能力的合同; 无梳代理行为所订的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所订的合同。

下面,围绕以上三类合同分解以上三个条文:

1、 第47条与第48条内容极其相似,故这里只分析第47条,第48条从略。 第47条可分以下几层意思:

(1) 限制行为能力仍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2) 限制行为能力在在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有效;

(3) 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应特别注意有关撤销权的几个问题;A人有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B行使撤销权须在合同被追认之前;C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4) 法定代理人有追认定梳和拒绝权,其中后者的行使可以沉默方式作出。 (5)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利和相地人的撤销权均是典型的形成权。 2、 第51条主要讲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因两种补正行为面转为有效;A权利人追认B无处分权人后来取得处分权。

那么,没有以上补正行为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一概无效呢? 是本条的难点。答案是:原则上无效,但在例外,即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处分合同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善意取得的,应认为该买卖行为可产生物权效力,即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是物权法的问题,故《合同法》第51条没有进一步涉及这个问题。 十五、重点法条: 第49条。 意思分解: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第48条)和表见代理(第49条)。《民法通则》未规定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是:

(1) 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和生效要件; (3) 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 相对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但被代理人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六、重点法条: 第50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表见代理与越权规则制度,是以前我国立法中抽没有的,应予重视。

1、 依第50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内部规定的权限而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只有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权时方为无效。换言之,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为当事人越权而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十七、重点法条: 第52条。 第53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58、5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无效合同的类型,《合同法》大大修改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缩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这一重大修正为1999年后的律考热点。

1、 区分了欺诈、胁迫的两种情形,将一般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仅将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

2、 将乘人之危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3、 将限制行为能力人诊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4、 剔除了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内容。

5、 特别注意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这里应强调两点:

(1) 法律、行政法规的下位阶立法文件,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政府规章等不得对合同元首与否作出评价,法院在审理有关合同效力的案件时也不以这些立法为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

(2)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如果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不要混淆:

1、 第53条两类免峡条款的无效情形是有分别的,对于财产损失的发生强调主观过错是故意与重大过失。言外之意,如果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该条款并非无效。但是,对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则不问被免责方的主观过错为何。即使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亦为无效。 2、 《合同法》第52条对《民法通是》第58条的修正,是否导致《民法通则》第58条相应规定已被废除呢?并非如此。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法》第52条同《民法通则》第58条有冲突的,则应适用前者。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还有遗嘱、婚姻等行为,在民法典彻底修正《民法通则》第58条并颁行之前,《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 十八、重点法条: 第54条。 第55条。 第56条。 第58条。 第59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59——61条;《民通意见》第73、74条。 意思分解:

以上五个条文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应予注意者:

1、 比之《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例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包括: (1) 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 (3) 一般的欺诈; (4) 一般的胁迫; (5)乘人之危。

2、 任何只在任何时候均可主张合同无效,但有权请求变更、撤销合同的主体原则上仅限合同受害方。关于变更、撤销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注意:

(1) 有除斥期间限制,该除斥期间(1年)的起始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不同于《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 (2) 撤销权可以放弃。

(3) 当事人行使变更、撤销请求权必民通过人民法院、仲载机构。 (4)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 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第56条)。这是不同于合同解除之处(第97条)。

4、 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后果包括: (1) 返还财产(单方或双方返还); (2) 赔偿损失;

(3) 追缴财产(第59条)。

注意仅在第59条情形下(恶意串通行为),才发生此种效力。 十九、重点法条: 第57条。 第128条。 第98条。 意思分解:

1、 解决争议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条款(第128条); (1) 和解、调解条款; (2) 仲裁条款; (3) 选择适用法律条款; (4) 协议管辖条款。

2、 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包括三种情形(第57条): (1) 主合同无效; (2) 主合同被撤销; (3) 主合同被终止。

3、 类似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的还有结算、清理条款(第98条),但其独立性仅有一种情形(主合同终止)。 二十、重点法条:


合同法法条解读(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统计学期末考试试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