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解读(4)

2019-03-29 11:45

第45条。 第46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62条;《民通意见》和75、76条。 意思分解:

1、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须是发生是否不确定的事实; (3) 须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 (4) 须是合法的;

(5) 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 条件分类

(1)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2) 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生效。

否定条件、肯定条件的划分,是依据所附条件本身是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来判断的。 3、 条件的成就规则

(1) 条件应自然地成就或不成就;

(2) 为己得不正当阻成就的,视为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 4、 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主要在于: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5、 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分类相对应,期限也分为解除期限(终止期限,终期)和延缓期限(生效期限,始期)。 不要混淆:

1、 正确区分条件与期限。

2、 识记各种条件(期限牟分类及其对应关系,不要将解除条件当作停止条件,延缓条件当作消灭条件。

3、 律考中常有试题要求考生判断某一合同所附事实属于哪一种条件(解除条件还是延缓条件,肯定条件还是否定条件),解答此类试题规则为: 降条件的合同均可表述为下列公式: “如果……,就……”。

这一公式的前半名“如果……:就是条件本身,后半名”就……“是条件成就的效果。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的区分是依条件的效果不同而划分的,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是从条件本身为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划分的。上述公式或变换以下四种情形表述,其条件分类如下:(1)”如果……,就……“(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2)“如果……,就不……”(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3)“如果不……,就……”(否定条件,延缓条件); (4)“如果不……,就不……”(否定条件,解除条件)。 二十一、重点法条: 第6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07、110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两大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第1款),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则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在点经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而言之,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与之相联系的是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当事人要按合同的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履行,也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替代履行。实际发行原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在违约之后仍有可能继续履行的,应承担继续发行的义务(第107条),但在非金钱债务履行上允许有外情形(第110条)。故《合同法》第60条未规定实际履行原则为合同的基本履行原则之一。

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但实际履行不一定是适当履行。 2、 诚实信用原则(第2款)

第2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又我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而言的,两者的区别是: (1) 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2) 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情形下对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十二、重点法条: 第63条。 意思分解:

本条貌似复杂,实则有基本法理蕴含其中,1999年律考曾考及本条。掌握本条的诀窍是:价格之执行不利于违约方规则。

二十三、重点法条: 第64条。 第65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内容有些难度,是律考热点和难点。

1、第64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应注意:

(1) 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利益第三人有受领履行的权利; (2) 但是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债务人违约时(不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合格),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应注意者: (1) 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2)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其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时,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掌握这两条的诀窍是:无论何情况,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要混淆:

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严格区别于债杈 债务移转制度。在债权债务移转时,第三人受让债权或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奶出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如此看来,利益第三仍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和债权债务移转的区别在于:前者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而仅为受领履行或履行义务人。

许多考生对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感到陌生,其实,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觉见这两种制度的。比如,在邮购图书业务中,书店与邮局订立的邮寄合同关系,对于收货人(买书人)而言即是一个利益第三人合同:书店与邮局约定由邮局向买书人履行交付图书的义务,邮局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合格时并不向买书人(利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身长书店承担违约责任。反过来,在书让与买书人订立的图书买卖合同关系中,邮局则处于代为履行的第三人角色:书店与买书人约定由邮局向买书人(债权人)履行交付图书义务,邮局不交付或交付不合格的,应由债务人(书店)向读者承担违约责任。希望读者能通过两上日常例子,对以上两个制度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二十四、重点法条: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意思分解: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确立了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历史性意义。在三大抗辩权制度中,律考更侧重于不安抗权制度。

1、 了解同时履行抗辩与履行抗辩权不同的适用条件(第66、67条)。应当注意: 同时履行包括责任种情形: (1) 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的;

(2) 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为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1) 当事人在风吹草动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 双方线负的债务同时届清偿期; (3) 双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合格; (4) 对主的对待给付能够完全履行。

2、 特别注意第68、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之行使是分两个阶段的:

(1) 先履行人能够证明对方有6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行使第一个权利:中止己方的履行。此为第一阶段。

(2)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只有对方在俩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人方可行使第三个权利:解除合同。此为第二阶段。

(3) 由此可知,不发抗辩梳人行使解除合同权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限制的。 不要混淆:

不安抗辩权人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 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 2、 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而拒不恢复履行的。 二十五、重点法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第70条规定,在哪几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 2、 重点掌握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制度(第71、72条)。应注意: (1) 债村人原则 上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2) 仅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提前发生和部分履行; (3) 因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益,由债务人负担。 不要混淆:

第71、72条的立法政策取向是不鼓励提前履行、部分履行,所以原则上赋予债权人拒绝受领权而非受领义务。当然,合同法也有例外规定,如第208条即体现了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 二十六、重点法条: 第73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要。 第18要。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2条。 意思分解:

代位权制度是律考的重点和难点。《合同法》第73条简略规定了代位权行使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一)》则用了12个条文规范代位诉讼制度,应予重点掌握的有:

1、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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