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基本制度汇编 - 图文(2)

2019-04-15 17:03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财务管理基础的主要内容以及内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铜陵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2《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3《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 2.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发布)。

3 职责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各单位按照本规范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4 内部财务管理基础架构

4.1 建立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管理体系。公司和各单位按规定设置财务总监(财务副总)。财务总监(财务副总)是经营层领导成员,协助总经理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4.2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实行层次管理、分级核算。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分公司实行单独核算。 4.3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核算工作要求,加强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4.4 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四个统一”:

a) 统一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负责将有关指标(成本、资金、利润)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单位; b) 统一制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c) 统一调控、使用公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d) 统一财务信息化软件,执行同一管理控制标准。

5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内容

5.1 原始纪录管理

5.1.1 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记载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

5.1.2 原始记录的设置和记录格式、台帐格式的设计应适应生产经营的特点,满足经营管理和业务核算、统计核算、财务核算的要求。

5.1.3 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内容和填报方法必须健全统一,传递程序明确。 5.1.4 原始记录的范围:

a) 产品及自制半成品的生产管理和生产准备方面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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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产品检查试验、材料检验、质量管理方面的原始记录; d) 产品出入库管理、包装、发运方面的原始记录;

e) 各种材料、外协件的收、发、退、毁损、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 c) 劳动力、劳动时间利用,工时定额和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 f) 设备安装、使用、运行、维修、完好方面的原始记录; g) 技术准备、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方面的原始记录; h) 基建、技改项目立项、预算、施工、完工管理方面的原始记录;

5.1.5 原始纪录应载明:填制日期、数量、品质、单价、金额(大、小写)、经办人、审核、经办单位负责人等主要内容。

5.1.6 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按规定装订成册,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定额管理

5.2.1 各单位及时制定和修订各项定额。定额包括劳动工时定额、资金定额、费用开支定额以及物料消耗定额等

5.2.2 在制定和修订定额时,必须做到先进、科学、合理、适用。 5.2.3 强化对定额与实际的差异分析,及时纠正偏差。 5.2.4 制定定额的分工

a) 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劳动、人员、和工时定额修订;

b) 供应部门:主要负责原材料及各种物资储备、消耗定额的制定和修订; c) 生产、品质部门:主要负责能源消耗指标的制定和修订;

d)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备品备件储备、消耗定额和设备利用率指标的制定和修订; e)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成本(费用)、资金定额以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制定和修订。 5.2.5 根据定额管理分工情况,相应制定定额执行、考核的具体办法。

5.2.6 视定额先进水平的变化、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的变化、技术进步和管理要求的变化,适时修订各项定额 。 5.3 计量验收管理

5.3.1 公司品质计量部门是计量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5.3.2 对各种计量检测工具与手段,应统一明确配置、管理、校核、维修要求。

5.3.3 对原材料及各种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转移;在产品、在制品、自制半成品的入库、转移;产成品的入库、销售等,应及时进行计量验收。 5.3.4 在计量验收时,应做到验量与验质相结合。 5.4 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

5.4.1 对各种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入、调出、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建立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手续。

5.4.2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固定资产调入、调出、购建、价格变化等,在台账、卡片上要注明,确保帐、卡、物三相一致;设备操作及维修情况,应在设备卡片上注明。

5.4.3 建立工、器具和其他周转材料的保管使用制度。公司规定周转材料的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即在领用时一次摊入成本(费用)。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保管制度,对工、器具加强实物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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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缴旧领新办法。

5.4.4 财产清查范围: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

5.4.5 财产清查种类:按清查范围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时间则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5.4.6 财产清查方法:视具体情况,可选择采用实地盘点、技术测定等方法。

5.4.7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会计决算前,必须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盘亏、毁损等,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各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对清查结果进行处理。

5.5 内部价格管理(实行模拟市场管理考核的单位执行该条款) 5.5.1 内部产品及劳务价格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

5.5.2 材料物资计划价格管理工作由各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和价格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5.5.3 价格的制定应当及时、正确、合理、有利。 5.6 财务预算管理

5.6.1 各单位应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做到预测与实际相结合,合理确定目标利润,编制财务预算。

5.6.2 财务预算的编制包括总体目标、指标分解和反馈汇总三个阶段;年度财务预算应当分解到季度和月度,保证具体可行。

5.6.3 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应根据生产和销售预算安排,结合上年度成本或前三年成本资料,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形式和方式、结构、工资政策等情况)变化,确定财务预算方案。

5.6.4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司下达的财务预算,只有在发生重大政策性和经营性变化时,才可以对财务预算进行修订和调整。需要调整时,应书面报告公司,由公司进行审批调整。 5.7 财务分析管理

5.7.1 财务部门定期对财务活动加以分析,包括月度分析、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

5.7.2 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析,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分析,利润分析、成本费用分析、财务预测分析和建设项目的财务分析等。

5.7.3 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在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牵头,计划考核、生产、品质、供应和销售等部门予以密切配合开展。公司要求在年度和年中各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分析,季度可开展专题或重点分析。

6 内部牵制制度

6.1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涉及到款项和财务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便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6.2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是机构分离、职务分离、账款分离、账物分离以及业务处理程序化和制度化。

6.3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部牵制制度包括:现金内部牵制制度、应收票据内部牵制制度、应收款项内部牵制制度、存货内部牵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牵制制度。

7 会计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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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会计稽核系指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计账证等进行审核、复查。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稽核,对日常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或不法行为,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7.2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会计稽核工作负责;

7.3 财务部门设立稽核工作岗位,其工作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审核、账簿的核对、会计报表的复核以及其他会计基础工作的审核。 7.4 财务部内部门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7.4.1 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衔接等。

7.4.2 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7.4.3 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

a) 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原始凭证必须经过授权人的审核,只

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会计记录的原始依据;

b)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与原始凭证的内容保持一致,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

凭证外,其他的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c) 凭证必须连续编号;

d) 业务经办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后,必须签名、盖章,以明确其经济责任; e) 定期审核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是否相符,做到帐帐相符和帐表相符。

7.3.4 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7.4 稽核人员应对所审核签署的凭证、账簿、报表、成本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负责。 7.5 公司财务管理基础规范构成财务信息化中的基础规范。

——本标准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2011 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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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内容,明确了货币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等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铜陵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2 《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3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 2.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2.5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4 职责

公司及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实行财务总监(财务副总)负责制。

5 管理内容

5.1 货币资金管理体制

5.1.1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货币资金管理体制。其责任分工是: a) 财务总监(财务副总)主管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对货币资金管理负领导责任。 b) 财务部长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货币资金管理负主要责任。

c) 货币资金管理岗位的会计人员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对资金管理负直接责任。 5.1.2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其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监督、落实各项货币资金内控措施的实施,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5.1.3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帐款分离。

a)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等货币资金收付的工作。

b) 各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c) 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开票与收款、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票据与使用印鉴必须分别由两人

以上经手,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5.1.4 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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