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a)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b) 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c) 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5.2 审批程序和权限
公司及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货币资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越审批权限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5.3 现金管理
5.3.1 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a)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b) 个人劳务报酬;
c)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d)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e)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f)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支付上述范围以外的一切款项,都不得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5.3.2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按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进行核定,限额一经核定,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重新核定。 5.3.3 各单位现金收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a)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b) 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单位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
(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批准。
c) 因业务需要,在单位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
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d)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必须由财务部门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
私自委托。非出纳人员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5.3.4 现金的内控制度
a) 建立内部责任制,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出纳人员,经管现金的收支,出纳人员不准填制会计
凭证(包括现金、银行、转帐),不准兼管总帐,明细账(备用金帐、往来帐)。
b) 对库存现金由各单位内部稽核员(审核员)实行经常性检查和临时性抽查制度。应定期和不
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c) 货币资金收支、保管由财务部门专职出纳员负责,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经管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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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出纳人员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挪用和白条冲抵库存现金。 5.4 备用金的管理办法
5.4.1 各单位如需经常性的支付零星开支,应建立备用金制度。
5.4.2 财务部门按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请款手续,按规定的范围开支,定期将原始凭证送交财务部门核销,按核销数领回现金补足备用金,继续周转使用。 5.4.3 备用金的用途和报销期限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定。
5.4.4 使用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纪录备用金的收、付业务,保管好现金,严禁挪用备用金或超过范围开支备用金的行为,不准公款私借(存)。
5.4.5 对各部门和个人的备用金,要进行定期清查,防止备用金短缺和被挪用。 5.4.6 对于不再需要备用金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应及时收回备用金。
5.4.7 各部门管理备用金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清帐和交回备用金手续,新接替人员重新办理请款手续。职工个人调离,凡有备用金的必须办完清帐和交款手续,否则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5.5 银行存款的管理(含电子银行) 5.5.1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办理开立、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的手续,依法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对公司及各单位的银行帐户施行统一管理。所有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由拟开立单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指明用途),经审批后再行开立。所有银行帐户的变更或关闭必须在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5.5.2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结算纪律,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即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严肃信用制度、维护结算秩序。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各单位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公司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5.3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出纳人员应根据银行对帐单核对银行日记账余额并查明、调整未达帐项,编制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帐项,保证帐实相符。
5.5.4 出纳员对从银行购入的转帐支票、现金支票或其他票据应登记台账,妥善保管,银行印鉴章应由会计主管和出纳人员分开保管。出纳在接到会计人员填制的银行收款和付款凭证时,应对凭证的项目和内容逐一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发支票,并盖出纳印章,再由会计主管人员加盖单位印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支票发生错误时,不得随意撕毁,应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备查。
5.5.5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5.6 各单位在外埠设有材料采购或销售点的可设立外埠存款账户,财务部门应设立外埠存款帐,根据需要核定外埠存款量,并定期对各明细账户的外埠存款实行检查。
5.5.7 各单位对信用证存款、保证金存款、交易保证金等要建立账户,对存款、结算等情况,要视同银行存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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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5.9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5.10 定期存款、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薄,详细记录存款(购买)日期、金额、利率、期限、资金来源、存款地点及到期支取日等内容。
5.5.11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单位,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各单位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5.6 外币资金的管理
5.6.1 有外汇经济业务的单位,应设立外汇账户进行核算管理。
5.6.2 对外币业务较多的单位,为简化核算手续,可选用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外币业务较少的企业,为增加核算准确性,应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月度、季度、年度终了,按月末、季末、年末市场汇价(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调整有关外币资金账户,确认汇兑损益、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5.7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5.7.1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现金交款单、进帐单、电汇单、银行汇票等。 5.7.2 各单位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
5.7.3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付款支票必须经过两人的签章方为有效,不得由一个人包办签章。
5.7.4 出纳员应根据银行支票编号按顺序签发,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起保存。同时应设置支票登记簿,对已经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5.8 监督与考核
5.8.1 审计、保卫、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财务机构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各被查单位应根据检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5.8.2 检查部门可对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的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货币资金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库存现金与帐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b) 定期存单、有价证券与帐面是否一致,每张单证与备查薄是否相符,有无缺少单据等情况; c) 银行印鉴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否与支票分别保管; d) 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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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公司审计部门应将货币资金管理作为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主要指标,并列入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
5.8.4 公司实施货币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签字审批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标准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2011 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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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存货采购、验收入库、日常管理、收入计量、发出计量、期末计量、清查盘点等具体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铜陵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2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存货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3.2 可变现净值是指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4 职责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订本制度并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存货进行收发存管理和控制。
5 存货的分类
存货通常分为:原材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等)、燃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等。
6 存货采购的内部控制
6.1 公司及各单位应遵守物资采购招标议价制度,对大宗物资应采取集中采购、招议标定价。 6.2 物资采购应签订经济合同,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办理验收、入库、付款手续。 6.3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过程中的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制度,努力降低物资采购成本。 6.4 各单位应建立物资的计划采购制度,实行存货的经济库存管理。
7 存货入库的计量
7.1 公司存货的入库日常核算采取实际成本计价。
7.1.1 外购存货的成本:按买价加上各种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等计价(按规定应抵扣的增值税额和运费抵扣额不包括在内);
7.1.2 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按照加工材料或半成品本身的价值加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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