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企业战略目标与项目目标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项目管理与企业战略的关系
为了使项目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战略,必须将项目管理容于组织的发展战略,并建立符合自己业务特点的项目管理体系。具体操作上可分三个步骤:
3 普及项目管理知识一一通过培训和学习,在全体员工中普及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工
具和方法,同时鼓励员工将这些知识运用与现行的项目管理实践。
4 制定项目管理的流程与规范一一与具体业务领域相结合,开发出科学而系统的项目管
理流程与规范,然后进行应用和推广。
5 完善与提高一一在建立起项目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人员的培养和经验的总结,以
及数据的积累,及时改进和优化项目管理的流程与规范,逐步提高整个组织项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我们所处的位置应在完善和提高阶段。大多数的员工具备了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经验,项目管理流程软件的建立则标定了本企业项目管理的流程与规范。)
(3) 组织结构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要求允许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来运行,它不受现有的职能组织的束缚,具有相对的自主权,又与各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项目组织有它自己的程序要求与业务目标,它要求能相对独立的运作;另一方面,项目组织又必须在母体组织的大环境下进行,必须符合母体组织的有关政策与制度,这就要求项目组织能获得明确的授权,具备相应的权力与职责。项目经理与各职能部门经理之间必须理解对方的立场、权力及职责,并能经常进行磋商。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迅速而有效地解决项目组织与职能部门之间由于优先级的不同、资源矛盾及其他方面的冲突。
项目活动是否能有效地展开,项目目标是否能最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组织的组织结构能否支持项目管理的组织方式。戴尔公司之所以在竞争激烈的个人电脑市场上异军突起,并且在全球电脑市场不景气的今天依然保持一支独秀,就在于它的组织结构很好地支持了项目管理方式。以它在中国的新产品引进过程管理为例,其在工程部下设有新产品引进部,新产品引进工程师按照产品的类型划分,分别负责笔记本、家用台式电脑、商用台式电脑、工作站和服务器的新产品引进工作。每个新产品引进工程师实际上就是专职参与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他们负责新产品引进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是交流通信的中心。其他来自软件测试工程部、国产化部的工程师和来自采购部、服务部及商业计划部等部门的代表,也按产品的类型分工。这样,当一种新产品需要引进时,其项目组织成员基本上是相对固定的一批人,不需每次由各个部门临时指定。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项目引进工程师都会负责跟踪解决,不到必要时是不需部门经理插手解决的。这样一方面能大大地减轻各部门经理的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考虑部门的管理和流程改进,从而改善和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项目组成员通过长期的配合,更加专业和默契,有助于提高生产力。
(2)外部环境
1.3相关法律与法规知识 1.3.1 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
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返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3.2 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3)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管理过程 学习目的
最简单地理解,项目管理过程就是事先制定计划,然后按计划去执行,最后实现项目目标,从而使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
尽管不同的项目所经历的时间不同,但它所经历的阶段和在各个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相同的或类似的。在项目生命期的概念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终止阶段里,每个阶段都包含五个基本的管理步骤:项目启动、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控制、项目收尾,这五个步骤就构成了项目管理的过程,同时也反映了项目管理的内在规律。
值得指出的是,项目管理过程的五个步骤只是为了方便而人为划分的,实际的项目管理过程各步骤之间的分别往往不那么明显。比如在启动项目时可能就包含计划项目的内容,在计划项目阶段,由于客户的需求不确定或所需信息不全面,往往需要修订已经作出的计划,这实际上是控制项目的过程:在实施与控制阶段,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往往需要回过头来完善先期的计划,实际上是对项旦再计划的过程。因此,项目管理过程的启动、计划、实施、控制和收尾是密切联系、交叉进行的。 这一章集中介绍项目管理过程五个步骤的任务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在学员头脑中建立起项目管理的整体概念,使学员熟悉和理解项目管理的一般过程。具体内容包括: 1 项目启动阶段的需求分析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 项目计划的作用与内容; 3 项目计划书;
4 项目实施阶段的动员大会与项目跟踪; 5 项目控制的对象与方法; 6 项目控制系统; 7 项目收尾与后评价; 2.1项目启动
项目的启动过程,涉及对客户需求的分析、业务难题的识别或者对市场机会的确认,能导致客户向个人、项目团队或组织征询需求建议书,以便实现己确认的需求或解决方案。这一阶段虽然投入的资源少,经历的时间短,但是其重要性却是不可估量的。对于承包商来说,它直接决定着其是否能取得项目的管理权和承建权;对于项目的目标而言,这一阶段提出的项目方案直接决定着未来的蓝图和项目管理的基本框架。 项目的发起是为了解决某种问题或者满足某种需求,项目的启动过程就是分析项目的需求,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呈报业主或主管部门的审批、组建项目团队、任命项目经理的过程。项目的启动过程也是一个决策的过程,在项目启动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客户对项目是否开始做出决策,对选择什么样的执行机构作出决策,对执行什么样的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对我们企业而言项目启动可以界定为自中标开始,此前的工作可以认为是另外一个项目,经营人员的项目,其交付物品是中标通知书或者还包括合同)在此引入公司的项目生命周期流程图,从图中可以看出,项目经理竞聘和产生项目启动的重要工作内容。)
2.2 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