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研究(2)

2019-09-01 18:32

上海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我国保险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拆分只是一个理论上可以实施的工具。

笔者通过阅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号》摘要,了解到国际上对保费收入方面,判断保险合同的定义时强调保险风险;责任准备金计量方面,若是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评估其责任准备金,若是在IAS39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则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我国目前保费收入的确认和准备金的计提方面正在借鉴国际做法,保险合同定义引入保险风险概念,采用“最佳估计”原则方法计提责任准备金。但是在保单成本递延方面仍旧坚持按照一次性摊销而不递延的做法。

对于金融危机与信息披露之间的联系,金融学家纷纷提出了各种理论。国际金融理论前沿研究将信息披露制度引入传统的金融风险与监管领域,导致对传统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反思。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等运用信息经济学,分析了当代金融危机爆发的成因,研究认为其重要根源就是金融透明度差,导致过度的信息蔽障。得出了在金融危机发展过程中封闭信息、过度保护、隐蔽实际财务状况以及所采用的传统金融监管方式,都对金融风暴起了推波助澜作用的结论。美国金融学家认为2008年的金融危机源于风险管理和审慎原则不够,这样,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在金融风暴中凸显出来。

二、国内研究综述

(一)核算变化方面的文献综述

李向东在《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中认为保险会计新准则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导入了资产组的概念以及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具体到保险行业的核算变化如下:第一、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二、改变了保费收入确认标准;第三、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第四、明确了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第五:规范了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侯旭华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新变化》汇集了诸如新准则确立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调整了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具体、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并适度弱化了利润表观理念,合并财务报表信息更完整、更全面,规定了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会计处理的一致性这些新变化。本文的写作背景正是基于这些新变化。

除了上述新变化外,侯旭华又在《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面临革新要求提出的一系列对策,包括改进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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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明确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突破点为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以及确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规定了原保险合同成本的基本内容,规定了相关信息的披露)。明确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特点与突破点如下: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明确了再保险分出人所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应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拆,分别由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确立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处理方法,规定了相关信息的披露。)改进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保险合同衍生产品纳入表内核算。改进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方式。候旭华从信息披露角度对准则中的新变化进行研究,明确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目标。研究内容非常全面,但是不够深入。

包滢在《浅谈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中分析了保险业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影响。其中包括对保费收入核算的影响,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影响,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影响等。

杨阳在《关于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影响及建议》中提到了新准则的一系列突破: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明确了保险业务分类核算的方式、改变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以及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综上所述,关于保险会计核算变化方面的研究不外乎这么几点:保费收入核算变化、保单成本递延、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以及再保险业务方面的核算变化,当然还有披露要求方面的变化。

(二)变化原因方面的文献综述

叶国柱在《谨慎原则在保险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基于会计原则理论来研究保险会计核算,认为谨慎会计原则对保险会计核算具有特别意义。因为保险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需要特别“谨慎”,同时“谨慎原则”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局面的形成;叶国柱还列举了谨慎会计原则主要在保费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制度、“三项”准备制度、资产认许制度等保险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应用。其中他对于趸交保费的处理认为应该采取分年确认保费收入比较合适,因为“趸交保费”会虚增当年保费收入和利润,造成当年实税实分,一旦以后年度发生退保,保险公司将会造成实际的利益损失。这不符合权责配比原则与谨慎原则。笔者认为趸交保费之所以平时这么核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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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行业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到了期末,收付实现制还是会转换为权责发生制的(见表1-1);所以平时“趸交保费”处理与权责发生制无关,更没有违背谨慎性原则之说。

表1-1 保费收入转换表

平时:保费收入(收付实现制) 加:上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减: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保费收入(权责发生制)

刘莎、林娟,《浅议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认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会计信息披露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尤其是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对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意义越来越重要,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后,我国上市公司应转换会计思维,学习和充分理解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企业内部推行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契机,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

笔者通过研究刘玉焕、袁卫东的《浅谈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保险审计的影响》,认为新准则变化的原因在于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特性2以及服务对象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

综上所述,保险会计核算变化原因在于为了确保保险业的稳健经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

(三)变化影响方面的文献综述

李向东在《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中认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引入的亮点对保险业的影响包括对保险公司产品设计的影响以及对保险公司职工激励计划的影响。

戴成峰在《浅析新会计准则对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影响》中研究认为新会计准则的实行,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偿付能力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也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及相关流程的改造提出了要求;得出了如下结论:由于新会计准则是首次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保险监管机关、税务机关、统计部门解决,以保证新旧准则衔接不出现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准则的积极作用。戴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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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保险责任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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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从行业影响的角度入手,没有提出新准则核算的问题以及进一步的建议。

杨克泉等在《新保险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中提到了对保险业竞争的影响、对保险公司收入与股本的影响、对财务透明度的影响、对保险风险管理的影响、对再保险业的影响、对较小规模公司的影响以及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应对策略。此文章也是从行业影响的角度入手,没有提出新准则核算问题及进一步建议;但我们可以从对财务透明度的影响借鉴些核算披露变化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容使保险业透明度与可比性大大提高了,会促使股东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关注。但负面影响是同时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压力。

孔明明、张杰龙认为新会计准则让保险业更透明,因为新准则满足了资本市场对保险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的财务信息。

杨阳在《关于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影响及建议》中提到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并通过实现可比性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二是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满足投资者、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三是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增强了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

刘玉焕、袁卫东的《浅谈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保险审计的影响》认为准备金测试要求可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具体:增加了保险业的透明度。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定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限制企业的短期行为。

综上所述,保险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于保险业的影响在于:规范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实现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外是让保险业更加透明,在国际上增强了竞争能力。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方面的文献综述

刘玉焕在《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研究了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三个主要缺陷,第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第二、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3;第三、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并相应提出改进的建议,但是没有对保费收入核算中分红险的分拆、准备金相关问题以及财务再保险的确认、计量、报告进行研究。

李向东在《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中揭示了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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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前两个缺陷随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印发,已经有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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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认为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以及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紧接着,作者建议借鉴国际保险筹委会的做法,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量化“重大保险风险”。同时认为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建议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李白茹对新保险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科学有效地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机制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新保险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保单取得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也违背了会计原则,未严格确定“再保险风险”管理机制等。同时建议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对策及措施包括明确界定“保险风险”管理制度,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改进保险风险管理机制。认为新保险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堪称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

杨阳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对保险业的建议包括三点:一是做好人力资源规划,二是改进产品设计方法,三是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主要是从宏观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综上所述,李向东与刘玉焕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基本上认为存在的问题在于保险风险的界定、保单成本的递延以及再保险风险的管理机制。虽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但没有进一步对分红险、准备金评估率以及财务再保险核算进行研究。

(五)财务再保险方面的文献综述

彭雪梅、邓玲在介绍国外财务再保险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规范我国财务再保险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政策建议。建议包括制定再保险合同认定和拆分的标准,规范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加强财务再保险的列报等。

梁子君在《浅谈财务再保险会计处理方式》中研究了财务再保险的监管体系以及各国对财务再保险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提出了对我国财务再保险的借鉴意见。建议我国财务再保险按照美国严格的做法,即要求同时转移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以及转移的风险要显著才可作为再保险核算。虽然在会计处理方式上,提到了我国还没有相应于财务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但没有进一步提出如何规定会计处理方式的建议。

王敬等在《再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分析》探讨了新准则并未 明确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保险公司很可能滥用财务再保险粉饰报表;另外,新准则未提及财务再保险的披露影响了报表的可靠性。分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并提出了完善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应对策略。

综上所述,财务再保险方面的研究都是在分析国内与国际做法差异的基础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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