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我国保险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象包括对于保险会计信息需求各有侧重且利益相互冲突的现有与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与顾客。 二、保险会计的对象
保险公司通过价值形式表现的资金的运动过程(也是保险会计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是保险会计的对象。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有其特殊性,这就决定了资金运动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由收入来完成筹资、投资、分配的。保险资金的运动主要表现为两个过程。第一,在保险承保中,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从多方面积聚资金并开始资金的运动,一方面这一部分通过保费获得的资金形成当年的实际保费收入,抵减各种成本支出之后便后产生了盈利或亏损,进行利润分配并形成权益性资本。另一方面,收取的保费中会直接形成责任准备金10,保险企业利用所积累的这部分债务资金完成保险企业的投资过程,使其保值增值并形成投资损益,一起参与利润分配。第二,在保险理赔中,通过审理各种保险责任事故,以支付赔款方式运用保险资金;另外还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转化为各种支出和费用的保险资金。虽然保险资金在其运动的两个过程中都是以货币资金的收付形态出现,但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内容。在承保过程中,分散的社会资金向保险公司投入,在保险资金增加的同时被保险人的危险责任向保险公司集中;在理赔过程中,保险资金流向受灾保户转化为社会资金,实现了保险公司的组织经济补偿职能。因此,保险资金的运动体现了保险企业的公共性,保险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三、保险公司会计要素内容、确认、计量的特点 (一)资产
保险公司的资产构成有其鲜明特点,第一,出于盈利与保值增值的目的,保险企业收取的保费绝大部分用于投资,投资的多元化趋势11使其可能运用衍生金融工具来抵补保值,所以金融工具、保单质押贷款等投资资产比重较大;第二,由于上市股票与各种债券是一种带有或有性质的合约,故而带有金额上的不确定,不同于一般企业确认资产所强调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与流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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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费都是在每个保险期初预先付款,那么,保费收入与偿付额之间有个时间差,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企业必将存量货币用于投资。在会计年度与保单年度不一致情况下,将未实现的保费收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便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11
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主要为银行存款、债券、及投资基金等;随看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必将呈现多元化,如为了套期保值直接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基金、抵押放款及不动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货币资金的比重将逐渐减少,投资的比重将逐渐增加,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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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计量方面,货币性资产受通胀的影响较大,账面价值的频繁变动使其不能按照一般历史成本计量的套路,待执行的合约价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就决定了保险资产应特别应注意“公允价值”、“成本与市价就低法”等计量属性的运用。
此外,普通工商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等存货比重较大12;而保险公司的主要资产不是存货及固定资产,其产品是以保单形式表现的信用承诺,除有少量无转让价值的物料用品外,无其他存货。
(二)负债
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在资产负债表内披露的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具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来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规定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等。占比重最大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具有或有性和数量金额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与一般企业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是确定的现实负债不同,保险业这些负债的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且未来保险业务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又是无法预知的,需要运用统计模型或者精算方法进行估算得出,估算时应考虑诸如投资回报率、死亡率、费用率、退保率等各种评估因素,采用的方法有毛保费方法、平均净保费方法以及风险量测算方法等;可见,保险业负债确认计量的范围已扩大到未来,与一般企业预计负债的计量比较,其计算方法显然更为复杂。
(三)所有者权益
保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除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内容外,还有许多按照税后利润提取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比如巨灾责任准备金、财政平衡准备金、特别盈余以及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收入
保险收入分类与一般企业一样,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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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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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保险公司的主营业收入来源于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两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具有很强的预计性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的性质不同,它介于负债与收入之间。收取保费时保险服务尚未开始,这时为保险公司的负债且保险公司得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承保后提供服务时保险费由负债转为收入,这时候保险公司便跟着转回责任准备金。另外,保险公司收到预先付款的保费,出于资金保值、增值之目的以及为了履行向顾客所许诺的利息付款,便把储蓄额进行资金运作,获取的收益便形成了投资收入。在确认方面,原则同一般企业一样依照权责发生制。但保费收入确认只要求“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至于相关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没有明确要求,主要是因为成本费用采取预提责任准备金形式形成的是估计数。在计量方面,会计上按保费收入价格直接计量。但保费收入价格的制定与一般企业商品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加上税金和利润直接定价不同。因为保险产品的价格没有可参照的实际成本,必须决定于提供保险服务前根据精算方法估计成本,再据以确定保险收费。
(五)费用
保险企业的费用一般有保险金给付的赔款支出、保险营销与佣金等保单取得成本、日常行政支出等保险间接费用;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有一项特殊成本费用,即提取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所形成的成本费用。至于费用确定方面,首先按谨慎原则事先预计各种责任准备金13,决赔时点确认赔款支出,除了保险同质保单足够大时,保险公司的运作可以依据大数定律14对未来保单成本作出估计,此外,保险公司并不确定未来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当然也不确定相应的保险成本。在费用计量方面,保险赔款等与一般企业一样是根据实际发生数计量的,而各种数额巨大且极大地影响到保险利润的责任准备金的预提则全凭估计,因此,保险精算是保险计量的一个重要特点。
(六)利润
保险公司利润由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两部分组成,营业利润再由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及利息收支等构成。承保利润为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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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预计责任准备金形成成本费用支出来抵减利润,则可能出现超前分配,一旦责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14
有些随机事件无规律可循,但不少却是有规律的,这些“有规律的随机事件”中在大量重复出现的条件下,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统计特性,这个规律就是大数定律。大数定律告诉我们,对于一家保险公司而言,扩大市场份额可以说是从精算角度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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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等于保险业务收入减保险业务支出,再减准备金提转差15。各种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影响承保利润的形成是保险利润最大的特点;投资利润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为保险费收入产生资金,运用资金产生孳息,孳息回馈业务,可见,保险经营和资金运作是相辅相成的。计量方面,保险利润的计算与一般企业利润计算不同之处在于其受再调整年度的计算影响很大;此外,保险企业年度之间的利润没有绝对的可比性,只有相对的可比性。在保险公司,由于保险费的收取是按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计算的各年灾害损失的平均数得来的,但赔款支出是按当年的实际损失支付的,而灾害事故的发生率各年是不平均的,从而使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在年度间相差很大。
第三节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核算规范体系
本文基于我国现行核算规范的变化,分析变化的正面影响和局限性。故而
有必要先把现行准则、规定做简要介绍。
一、国内保险会计准则
国内保险会计准则指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会计的一个里程碑。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其次,将原保险合同按其实质分成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并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不同的准备金,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的概念;再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要求原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
二、我国《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07年推行新会计准则后,国内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出现差异的98%在保险行业,成为“等效”的主要障碍;而且国内会计准则以监管导向为主,非寿险方面还存在着主要问题。于是,2008年8月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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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期提存的准备金减去上期转回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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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所对应的是公认会计准则,而不是监管会计准则,预期达到以下目的:
其一、增加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透明度,与其他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其二、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促进保险业投资的国内外双向交流; 其三、有利于统一香港上市公司与国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三、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09年 12月30日,我国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
第一,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在现行实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都未进行分拆而是统一认定为保险合同。规定中明确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二,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反之则不认定保险合同和确认保费收入。
第三,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的基础之上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进行计量;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即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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