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树立健全司法侵权控告处理机制。法律上划定的权力不可能自动、有效地形成对于公权利的制约。只有当权力行使后通过此外1种权利的介入,转化为“以权利束缚权利”的机制,权力对于于权利的制约作用才可能浮现出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四条划定:“诉讼介进人对于于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以及侦察职员侵略公民诉讼权力以及人身欺侮的行径,有权提出控告。”这1控告权如、果能够患上以实现,遭到司法侵权的公民的正当权益可以患上到保护,并且可以同时构成对于于公权利的有效制约。
检察机关滥用侦察权的直接后果主要是犯法嫌疑人(但也不限于犯法嫌疑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意志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辩解权及其他提防性权力的某1个或者某几个方面遭遇侦察机关以及侦察职员的非法侵略。根据法律,犯法嫌疑人有权对于于侦察职员的侵权行径提出控告。然而,法律没有明确划定控告的受理机关、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因此法律并无树立侵权控告的处理机制,只是空洞地赋与了公民1项事实上难以实现的权力而已经。原本,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视机关,负有监视侦察权依法行使的职责,公民遭到侦察行径非法损害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检察机关有受理以及处理控告,保护受害公民正当权益的职责,但当控告的对于象就是监视者自身的时候,控告就很难有结果。当然检察机关内设纪检、监察部分对于于检察机关的侦察职员专司监视之责,但最终只是检察机关侦察权自我束缚机制的1部门,其实不是制约侦察权的此外1种权利。控告权假设形同虚设,控告权对于于侦察权的制约就无从谈起。有鉴于此,为了借助诉讼介进人的控告权力对于于侦察权的行使构成1种制约力量,必须树立健全司法侵权控告处理机制。对于于控告的受理、处理应该是此外1种相对于于独立的权利,而不是被控告者自身所在的单位。仅就检察机关而言,诉讼介进人对于于检察机关工作职员提出控告的,最起码应该由上级检察机关受理以及处理。作为1种健全的控告处理机制,除了了树立1个公开的、明确的控告受理机构以外,还要划定控告提出、受理、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的奉告、不服处理的申述等程序。对于于检察机关侦察背法行径的控告由上级检察机关受理以及处理,最少可以使诉讼介进人的控告权转化为上级检察机关的1种监视权利,这类系统内的监视权外在于详细行使侦察权的检察院,拥有相对于于独立性,通过对于控告的受理以及处理能够对于检察机关侦察权的行使发生必然的制约功能。
7、结语
片面夸张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视机关监视其他权利的法律职能,无视监视者首先必须接受监视的义务,毫无疑难已经经是1种过期而且有害的熟识。检察机关接受监视的重点领域是自侦案件的侦察,因为检察机关执法背法现象主要存在于职务犯法侦察进程中。
检察机关的侦察权与公安机关的侦察权拥有共性,即都是为了揭穿以及证明犯法,权利行使中也都存在着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但也有不同于公安机关侦察权的特色: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遭到检察机关的专门性监视制约,而检察机关侦察部分的侦察活动不存在这样1个监视机关对于实在施专门的监视制约;与公安机关侦察普通刑事案件不同,检察机关侦察职务犯法案件特别是占主要比例的贿赂案件更为离不开“由供到证”的侦察模式,更为依托犯法嫌疑人的口供。检察机关侦察权行使的高度独立性、职务犯法案件的特殊性和侦察任务的艰难性,某种意义上抉择了检察机关侦察职务犯法进程中可能更等闲产生程序背法行径。为避免检察机关侦察权的滥用,不断完美、加强检察机关自我束缚机制以及外部监视制约机制乃是必由之路。在这个进程中,既要靠检察机关本身的努力,不断强化自我束缚机制,不断增强接受外部监视制约的自觉性,也期待通过国家立法对于检察机关的侦察权施加有效的制约。其中,确立并严格实行以上级检察机关承担排除了证据非法性可能的证实责任为基本特点的非法证据排除了规则,无疑是最为首要的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