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检察机关侦察权的自我束缚机制与外部制约机制严峻弱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作出明确划定,对于职务犯法嫌疑人的每一1次问询,都必须入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这是检察机关侦察职务犯法案件的1种首要的自我束缚机制。同时,录音录像资料又是证实侦察机关依法问询的首要证据,因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又是1种外部监视制约机制。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的检察机关问询职务犯法嫌疑人的自我监视机制以及外部制约机制在本案中基本上荡然无存。
另外,在赣榆刑讯逼供案中,咱们还发现,法警成为审讯小组的成员乃至负责人。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如同法院的司法警察不能参加审判1样不能参加审讯,但法警却成为了主要的审讯职员。这让人们从另1个方面望到了检察机关侦察步队的素质不高以及执法不规范题目。法警不拥有检察官资格,不属于侦察职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划定了司法警察的8项职权、职责,二00一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规则(试行)》在原来的职责规模基础上增添了保持检察机关款待大众来访场所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在所有这些划定的职权、职责规模中,都没有直接介进审讯犯法嫌疑人的内容。所以,让法警介进审讯也属检察机关行使侦察权进程中的程序背法行径。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侦察权行使进程中有法不依,背法侵权的题目是检察机关通过侦察监视所要避免以及纠正的题目,是存在于被监视者公安机关等侦察机关刑事侦察领域的题目,然而,赣榆刑讯逼供案让咱们望到了作为监视者的检察机关犯了与被监视者相同的过错。通过该案可以追问的是,为什么作为法律监视机关的检察机关与被监视者犯一样的过错?检察机关行使侦察权为何不能有效地束缚自己?对于检察机关侦察权的制约机制弱化原由何在?如何完美以及强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察权的自我束缚机制以及外部监视制约?概言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视机关如何防止被监视者的过错?这是赣榆刑讯逼供案向咱们提出的题目,也是咱们应该认真反思以及归答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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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机关滥用侦察权的可能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视机关,履行着侦察监视的职能,承担着监视侦察机关依法行使侦察权的责任。然而,这其实不是说作为监视者就不会犯被监视者的过错,其实不象征着检察机关自己行使侦察权的时候就不会产生其他侦察机关行使侦察权时可能产生的程序背法题目。事实上,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法所具备的侦察权一样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赣榆刑讯逼供案就是检察机关滥用侦察权的1个典型案例。下述原由抉择了检察机关侦察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
首先,权利易被滥用的固有属性。不管检察机关的侦察权是否是属于行政权的规模,该侦察权也有着其他任何1种权利所存在的相同的弱点,即等闲被权利主体滥用。当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侦察权可能被滥历时,咱们没有理由以为检察机关所具备的侦察权就不可能被滥用。这类滥用主要表现为滥用问询权,而滥用问询的权利最等闲导致司法侵权。“在刑事诉讼中,侦察问询是侦察权的1个详细表现形势,与1般的权利比拟,为了追诉犯法的需要,这类权利的行使被赋与了更多的强迫性颜色,于是,也就成为1种更为危险的权利。”-3
其次,职务犯法案件侦察的特殊性。与多数普通刑事案件由事到人,由证到供的侦察模式不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察模式大可能是由人到事,由供到证,即先问询犯法嫌疑人,获取口供后再搜集其他证据。同时,犯法嫌疑人为国家工作职员,相对于于于其他犯法的1般主体而言,他们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另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多为受贿犯法。受贿犯法通常无犯法现场,难以取患上书证、物证,除了行贿人以外很难有第3者作为证人证实贿赂事实,因此搜集控诉证据尤为困难。另1方面,检察机关目前的侦察手腕仍较后进,侦察能力不足,面对于侦破难度极大的职务犯法案件,侦察的手腕法子依然是传统的1套。职务犯法案件侦察的这些特殊性为采取非法法子搜集证据提供了“合法性理由”,侦察职员为了完成侦察任务,实现侦察目标,总是试图让侦察活动突破法定程序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