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与参考文献
-1周永康:《在深进贯彻党的107大精神,全面加强以及改入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检察日报》二00八年七月一0日。
-2《二0种刑讯逼命江苏赣榆县反贪副局长被判无期》,《南方都市报》二00八年七月九日。
-3樊崇义等:《刑事诉讼再修改理性思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三四四页。
-4参见前引-3,樊崇义等书,第三五六页下列。
-5关于检察机关侦察权的自我束缚机制,还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一0月二二日印发的《关于完丽人民检察院侦察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划定》。
-6参见张智辉主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了规则钻研》,北大出版社二00六年版,第一二八页。该著作此处虽论述的是有些处所的公安机关侦察问询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形同虚设,丧失了监视侦察职员审讯活动正当性的功能,但笔者以为这类-情景一样存在于有些处所的检察机关。
-7姚建才:《错案责任追究与司法行径节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二00五年第五期。
-8张智辉:《检察权钻研》,中国检察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二九六页。
-9固然,检察机关基本上都采纳指定居所的监督居住,可能也是1种无奈的选择。假设让被监督居住者居住在自己的住处,则难以入行有效的监督。也正是由于这类两难情景,患上多学者主意将监督居住的功能并进取保候审。例如有学者以为:“监督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同,只是嫌疑人所遵照的划定有所悬殊,而实践中监督居住去去被侦察机关作为变相羁押的手腕,于是应予废止。”参见石少侠、阮丹生:《关于羁押制度的思索》,载陈卫东主编:《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二00五年版,第一九三页。
-10马静华、冯露:《监督居住;1个实证角度的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二00六年第六期。
-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二00八年版,第三一一页。
-12参见陈怀安、刘继国:《职务犯法侦察权优化配置与运行题目钻研》,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大出版社二00六年版,第二九四页下列。
-13张智辉对于“谁来监视监视者”题目有自己的望法,以为“检察权不像拥有实体处罚性质的权利那样需要有1个法律监视机关来监视。固然这其实不象征着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不需要任何监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活动自身要遭到多方面的监视以及制约,只是这类对于检察机关的监视制约不同于检察机关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监视那样拥有专门性而已经。”见张智辉:《检察权钻研》,中国检察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三0五页。
-14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八一页下列。
-15同上书,第八0页。
⒃参见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钻研呈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三二三页。
⒄[日]松浩尾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五年版,第一四一页。
⒅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0五年版,第一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