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察机关权利配置不科学。刑事诉讼法根据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在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通过权利配置构成为了1些互相制约机制。例如,侦察机关拘捕犯法嫌疑人必须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察的,检察机关有权请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以为理由不成立时可以请求立案侦察。这样1种侦察权与侦察监视权的配置对于侦察权构成为了合理的制约:但是,刑事诉讼法将侦察权与侦察监视权分配给两个不同机关的划定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诉讼中其实不适用。侦察与起诉、侦察与侦察监视的权利全体属于统1个机关。例如,检察机关要拘捕犯法嫌疑人就抉择拘捕;要延长羁押期限就自己抉择延长,1切都在检察机瓜葛统内部解决。在这类不合理的权利格式下,与公安机关的侦察权不同,检察机关侦察权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外部监视制约。也正是意想到外部监视制约的欠缺,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设法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束缚机制。但是,自我束缚本色上属于自律的范畴,因此有其局限性,自我束缚其实不能替代外部的监视制约。
(3)法定程序的粗陋。程序对于于权利的行使拥有规范以及束缚功能,权利的束缚以及制约机制通过权利行使程序患上以体现以及实现。检察机关侦察权之所以自我束缚以及外部制约机制同时弱化,其中1个首要原由是关于侦察权行使的法定程序粗陋。例如,侦察中强迫措施的适用,基本上都是1种行政审批式的审查抉择程序,而无任何诉讼化的颜色。又如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的监督居住措施,法律划定了这样1种替代羁押的较为以及顺的强迫措施的适用条件以及被监督居住者有应该遵照的义务,但没有详细划定监督居住的履行方式,特别是指定居所的监督居住适用于哪些情景,监督居住期间被监督居住者有哪些权力以及自由不患上被限制或者剥夺,等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当然也在第4章第3节专门划定了监督居住适用的内容,但并无对于程序法的不足作出实质性的增补。关于监督居住的程序性增补划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较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对于于而言要明确详细些,前者最少还划定了“公安机关不患上树立专门的监督居住场所对于犯法嫌疑人变相羁押。”(第九八条)。法定程序的粗陋使患上检察机关滥用监督居住成为可能,现在监督居住基本上都在检察机关指定的居所履行,患上多处所将犯法嫌疑人监督居住的履行场所设在检察机关的办案场所,其名称多为“职务犯法案件治理中央”、“职务犯法案件侦察指挥中央”等等。-9而且,“指定居所后的监督居住在实践中基本被侦察职员转化为1种物理强迫,从而恍惚了与羁押的界限。”-10程序的简朴粗陋使监督居住成为侦察机关1种规避外部制约的首要手腕。在这样1种变相羁押状况中,侦察活动基本上不受外部制约,犯法嫌疑人在照实供述以前依法不能被剥夺的权力以及自由可能被完全剥夺,就像本文所分析的赣榆刑讯逼供案中的情景。
(4)不合理的考查评价机制。不合理的考查评价机制助长了检察职员滥用侦察权。在腐败现象仍旧严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侦破职务犯法案件尤为是大案要案,并将犯法嫌疑人胜利地送上法庭,使之遭到应有惩办,这无疑是检察机关及其侦察部分的任务以及目标。这样,终极被侦破以及判刑案件的多少、案值的大小,都将在季度、年度考查评选中成为1个首要的乃至抉择性的因素。1个地区以办案数目、案值大小、挽归损失多少等要素入行排队,并主要以此入行职务犯法侦察工作的评价与嘉奖。在考查评价中,绝管也有是否是遵守法定程序的内容,好比办案是否是超期、法律文书制作是否是规范准确、是否是及时回档、有无刑讯逼供等等,但只要没有被投诉并患上到证明的程序背法事实,只要没有产生程序背法的严峻后果,滥用侦察权的行径1般不会对于考查评价的结果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各个地区、各个行政区域之间,职务犯法案件的产生率及其案件的大小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能否胜利破案,能否有效地惩罚犯法者,也会因案而异,而这类差别也是完整正常的,与检察机关及其侦察职员的主观因素无多大瓜葛。于是,对于办案数目、案值大小、挽归损失等在各个检察院之间、各个侦察部分之间入行排队,并将其作为考查评价的首要指标,而对于侦察活动中是否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则无实质性的检查评选,理当说不是1种科学的考查评价机制。在这样1种事实上望重结果、歧视进程的考查评价机制下,检察机关及其侦察部分以及侦察职员会极力寻求办案的数目与案值,且越是大案要案,越是勇于突破法定程序的束缚。“只要办案职员非但不会从遵守法律程序当中获取实际的收益,反而要经受某种利益的损失,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拥有确保法律程序患上到实行的内在动力”。-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