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职务犯法案件侦察中的利益驱动。对于于职务犯法案件的侦察部分以及侦察职员来说,胜利侦破职务犯法案件,证明犯法嫌疑人的职务犯法事实,将带来两方面的首要利益。1是个人利益。侦察职员在侦破案件,完成任务,使职务犯法人遭到应有的惩罚,在为本部分以及所在检察院树立造诣的同时,也使自己的工作患上到确定评价,为自己的职务晋升或者“争先创优”创造条件。2是所在检察机关的物质利益。职务犯法案件大多为拥有财产内容的贪贿案件,1旦侦破案件,多数犯法嫌疑人或者其家眷会退出全体或者部门赃款。这些赃款追缴后上交国库,但多数处所的潜规则是,1个检察院上交迫缴的赃款越多,该检察院从处所财政部分获取的经费也相应增多。在这两方面利益的驱动下,滥用侦察权就获患了巨大的动力。
第4,滥用侦察权行径的低风险性。侦察职员滥用侦察权的行径很难被人发现,因此也很少暴露或者被证明。滥用侦察权的行径确定背法而且依法应该承担责任,即使不需要承担责任也会导致侦察所患上证据不拥有正当性而被排除了,熟知这类厉害瓜葛的侦察职员天然会充沛留神在采纳1些非法行径时不留下任何痕迹。1旦暴露或者被别人揭穿,也会有人念其“动机合法”、“办案困难”等主客观因素而予以粉饰包庇。即使没有他人的包庇,终极1般也会以无证据证明。侦察职员实行了程序背法行径的事实而告终。这样,侦察职员滥用侦察权的风险其实是很低的,只要不出死亡或者伤残等严峻事故,侦察权滥用只会带来利益,却不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上述4点说明,检察机关的侦察权也会被滥用,而且没有理由说滥用侦察权的可能性比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察机关小。于是可知,检察机关伪侦察权必须加强自我束缚,必须强化对于检察机关侦察权的外部制约。
3、检察机关侦察权现行自我束缚机制的局限性
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法侦察权的行使设置了1系列自我束缚措施。有学者将检察机关强化自侦案件内部制约的措施概括为10个方面:-4
第1,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相互制约;
第2,设立职务犯法举报中央,同1受理治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的犯法案件的线索,避免该立案不立案或者者不该立案而立案;
第3,由侦察监视部分负责对于侦察部分提出的拘捕职务犯法嫌疑人的申请入行审查并提出是否是抉择拘捕的意见,报检察长抉择,使侦察与拘捕犯法嫌疑人的职权相分离;
第4,由公诉部分对于侦察终结的职务犯法案件入行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抉择,或者由公诉部分作出退归增补侦察的抉择;
第5,由控告申述检察部分负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撤案抉择的复议、复查;
第6,由财务部分同1治理侦察部分办案中拘留收禁的款物,执行侦察工作与拘留收禁款物治理工作相分离;
第7,由院内纪检、监察部分负责对于侦察部分以及侦察职员背法、背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8,树立侦察工作集体决议规划机制,执行侦察工作中的办案权与抉择权相分离;
第9,执行侦察部分负责人轮岗制度;
第10,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察工作的领导与监视。
上述自我束缚措施集中反应了检察机关侦察权在各个环节上的分权制约。这些措施对于于规范检察机关的侦察行径,避免侦察权滥用拥有首要作用。检察机关侦察权的自我束缚机制主要由如下4个方面的措施所构成:
(1)分权制约。将职务犯法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方方面面的权利分别配置给不同部分行使,各个部分既互相联络、互相配合,又互相独立、互相制约。例如通过侦察监视部分对于其羁押性强迫措施的采取入行制约;公诉部分通过审查起诉行径对于侦察权入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