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法庭辩论策略(10)

2010-06-18 12:17

反思:非法经营行为,刑罚应该在那些层面上予以介入。

(二)法庭辩论的一般策略。以上和大家探讨的都是基于法庭辩论的法律属性而抽象出的三点策略,然而法庭辩论和日常辩论、辩论比赛等一样也是“口舌之争”,一个法贯古今、满腹经纶的公诉人如果没有一定的语言技巧也很难想象能够在法庭辩论中如鱼得水、自如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基于法庭辩论的语言属性我也结合学习实践体会,提出以下几点策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1、以理服人的原则。也就是以说清事理、明辨法理为宗旨,紧扣主题,不搞人身攻击,不以势压人,不强词夺理。大家可能会认为这一问题怎么能上升到辩论的策略这个高度?法庭本就是讲理的地方,我们公诉人是法庭中最讲理的人,怎会不讲理。我这些年工作中还是体会到我们公诉人也是人,人都有感情情绪,人在感情情绪被外界一再刺激的情况下容易不讲道理,还有当我们自己准备不是很充分对方精心准备、言之凿凿的时候也容易不讲道理。我们不讲理的情形应该尽量的克服。

姜伟厅长在讲课时曾提到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有一个公诉人出庭可能准备不是很充分,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发表了洋洋洒洒的辩护意见,对证据关联性方面存在的明显矛盾提出了众多置疑,对以现有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并且频繁的使用反问句,问到:公诉人你如何解释?公诉人你如何解释?公诉人就作了这样的答辩“本公诉人对律师的问题不予答辩,伟大导师列宁曾经说过,十个天才也回答不了一个白痴的问题。”律师再也“无言以对”。

我还听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的一位同仁说过这样一个绝对真实的事情:他们那儿有一个老公诉人起诉了一个故意伤害案,案情大概就是被告人把被害人的耳朵割掉了一大部分,起诉书指控构成重伤,应依法判处。法庭辩论时,律师反复强调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轻伤不构成重伤,为此也不厌其烦的阐述了很多理由。公诉人答辩的时候只说了一句话辩护人再也不知怎么说了。他说,你就在这里说轻伤轻伤,要是我把你的耳朵割下来,你说你是轻伤还是重伤。

以上两个事例听着好笑,但也给我们公诉人提了个醒。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在更大的程度上控制我们非理性的情绪,以此作为一个策略也不为过。

以简单对复杂、以不变应万变的态度指导辩论。

我们中国古代的哲学理论、军事理论就特别注重知己知彼、以静制动。强调的就是注重分析观察敌情,注重从实际出发透过现象看本质,只有找到客观事物存在的规律和主要矛盾才能使行为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武打小说中真正的高手也是出招于无形、却一招制敌。我们法庭辩论中有时也可以灵活运用一下这样的技巧策略。比如说:某一天我出庭支持公诉遇到到了中国刑法界的大腕级学者、博士生导师担任此案的辩护人。我以前都是通过学习他写的书才懂得的法律,我怎么和他在同一个层面进行辩论呢?如果他讲一大通的辩护观点全是只有博士文化程度以上的人才能听得懂的,我不是只有傻眼了吗。这些学者才是真正的对各种刑法理论能为我所用驾轻就熟的进行运用,和他们在法学理论领域展开辩论我们公诉人肯定出于劣势。但我们是否就无所适从了呢?不是。姜伟厅长在这次桂林讲课时曾这样说:“专家也是人,是人就有两面性。第一是人就会犯错误,伟大领袖毛主席尚且犯错误,何况专家;第二是人就离不开利益,必为利益所左右,专家作为辩护律师时他是“拿人钱财、替人销灾”,此时他未必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考虑问题。我们何必迷信专家。”确实,如果这时辩护人详细的阐述了很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论,公诉人却以不变应万变,告诉他:你论述的一切理论都是建立在一个假想事实的基础上,都是建立在被告人口供完全真实可信的基础上,很可惜公诉人所举示的大量证据已经形成了锁链得到了法庭的采纳,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已经明确表示不予采信。如果出现的这样的情况,辩护人在高深的理论又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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