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适当的运用各种修辞手法增强法庭辩论的说服力。大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名公诉人在法庭上面对众多的律师“舌战群儒”,慷慨激昂,你说他这么费劲到底是为了什么?这个问题最通俗的答案就是他是为了说服争取法官,让法官虽然座在法庭上看似不偏不倚内心却不停的在说这公诉人说得真好,我完全赞同。法庭用语原则上还是要求庄重、准确、严谨,我们不能想象在法庭辩论中发表一篇象抒情散文一样的公诉意见是什么效果。但公诉人为了把枯燥的证据、晦涩的法律条文讲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有时也需要使用一点修辞手法,就好像一个美貌的姑娘也需要略施粉黛一样。适当的运用修辞手法可以让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更加丰满,让法官更加易于接受。
下面就和大家具体的探讨以下几种修辞手法:
(1)反问。实质就是人家把皮球踢给你,你不好回答,那你也可以把皮球踢给对方,难到对方就是胜利。就好像前面说到卖盗版光盘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的案件,律师发问:“本案连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不构成,怎么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你公诉人不是在滥用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吗?你公诉人把一般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当成犯罪这不是严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吗?打击盗版的同时你公诉人心中装有人权和自由吗?”公诉人不好直接作答,答辩末尾又反问几句:“本案的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毫无疑问的,没有任何将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滥用之嫌,如果我们不给被告人定罪是否又有违犯罪构成理论呢?辩护人怎能用不构成彼罪而否认行为人构成此罪呢?再举一个例子:1920年,在苏联的一次会议上,由于农民对工农联盟的意义不满,向加里宁提出这样的质问:“什么对苏维埃政权来说更珍贵?是工人还是农民?”面对质问,加里宁提高嗓音反问说:“那么对一个人来说,什么更珍贵,是左腿还是右腿?”反问的本身就更强烈的说出了答案。
(2)归谬的方法。就是当对方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的时候,先假设他是对的,然后顺着这一逻辑再递进一层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以此反证对方的错误。我认为这是一个最优秀的修辞手法,在辩论中纯熟运用功效无比。在前面所举例子中那个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死人质被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的案件中,辩护人以被告人仅构成绑架罪,而绑架罪被告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作了这样的答辩: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在他把先要杀的人绑架回来勒索财物,然后把他杀害却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是在告诉其他的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要杀人别直接下手,先把要杀的人绑架了再杀死他吧。这个结论够荒谬吧,一个没有学过一天法律的人都能感受到。还举这样一个例子:加拿大有一个外交官叫切斯特朗宁出生在中国,是喝中国奶妈的奶长大的,在竞选议员的辩论中,反对派指责他:“你是喝中国人的奶长大的,一定身上有中国的血统。面对挑衅朗宁坦然回答:”根据权威人士透露,你们是喝牛奶长大的,你们身上一定有牛的血统。
(3)巧用比喻活泼生动。比喻是我国古代人在说话艺术中特别擅长的一种方法,在儒家法家道家等各派始祖的文章中比喻随处可见。前面我举的北京卖盗版光盘被指控非法经营的案件中,公诉人在辩论时为了说明什么是法条竟合就这样说道:“然而什么是法条竟合呢?它是指基于立法者构筑严密刑事法网的追求,必然出现的法律条文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具有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情形。它是一种立法层面静态的问题,它不以犯罪行为的的发生为前提,它强调的是法律条文之间内在的联系性。就好像我们翻开刑法文本就可以看出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等具有法条竟合关系一样。理论喝举例相结合,平添形象直观的感觉。
(4)运用排比、气势磅礴。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有时也要弘扬正气、宣扬法制,特别是在公诉发言的末尾处更是要铿锵有力、气势如鸿。排比这种修辞手法可以帮我们实现这一点。比如说大名鼎鼎的胡长清案的公诉人发言末尾就有这么一段:“胡长清的犯罪行为与当年受到严厉惩处的特大腐败分子刘青山、张子善相比,无论是职务上、数额上、情节上、危害上、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对胡长清这样一个吃喝嫖赌,无毒俱全,情节特别严重的腐败分子,不依法严惩,就不足以显示我们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不依法严惩,就不足以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不依法严惩,就不足以捍卫法律的尊严;不依法严惩,就不足以震慑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这样的排比确实起到了增强气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