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引用明言平添哲理。名人名言点缀在论辩之中,就仿佛珍珠一般,会使本来平淡无奇的东西熠熠生辉,把论辩提高到一个富有哲理的层次。名言的选择要越精辟,越能支持自己的观点越好。比如说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安乐死案:1990年3月陕西省汉中市检察院指控医生蒲连升犯有故意杀人罪。因为他在患绝症病人家属的要求下对病人实施了“安乐死”。律师张赞宁为被告人作了义务辩护。他在结束语中这样说道:“让我用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的第二天,致他的亲密战友弗.阿.左尔格的一段话,作为我的结束吧:医术或许还能保证他勉强活几年,无能为力的活着,不是很快的死去,而是慢慢的死去,以此证明医术的胜利。但是,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受着唐达鲁式的痛苦,这样活着,对他来说比安然死去还要痛苦一千倍…不能眼看着这个伟大的天才象废人一样勉强活着,去给医学增光…”本来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很少做抒情式的演说的,但有些法律问题本身也是重大的哲学、伦理问题,是和非、对与错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并非完全不可以,律师引用这段明言,无疑在辩论结束时又为自己这方加上了一个千金重的砝码。从辩论艺术的角度,这样的引用值得称道。当然,在那个时候我们中国的法庭上还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那个医生最后还是被以故意杀人罪判了有期徒刑。
以上的这几种修辞手法的运用也算是我自己在公诉实践中的总结吧,语言文字的表达技巧博大精深,自己见识浅薄,也只能支言片语的讲到这些不成体系的东西。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市院公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