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11)

2020-11-29 00:08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第3款是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权利的明确,是对减税、免税权利的总括性规定。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有减税、免税的权利,只有符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的才能享受减税、免税。

第4款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纳税人可以陈述其情况和理由,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和辩解,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如果税务机关违法行政,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经济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第5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控告和检举权的规定。控告和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管理相对人,直接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打交道,容易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这一权利,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促进税制有序运行。

此条是原则规定,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上述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在《税收征管法》的其他条款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和程序。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是国家机关,税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有关单位和个人往往通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来评价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为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即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要求: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他财物。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拖欠公款。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2款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许作为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向公民无偿收取的财政收入,其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定性,依法开征,依法管理,按照法定的税率和法定的计税依据计征,不应当征收的不能征收或多征,应当征收的也不能不征或少征。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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