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阁的纳税义务人;
(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其基本义务。除此之外,与缴纳税款、扣缴税款相关的义务还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义务。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依照税法规定数额、时间、程序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包括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以上各税的纳税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无论是单位或个人,无论哪种经济类型,无论中国企业或外国企业,无论居民或非居民,只要负有以上各税的纳税义务,都是《税收征管法》调整的对象,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义务并具有本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释义】 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总括。 《税收征管法》是对我国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式和程序的标准和规范的设定。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是国家开设税种、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根本依据。《税收征管法》是在宪法原则下制定的具体保证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宪法》第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遵守主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平等性,任何人和组织都有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它又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税收法律关系的有关方面都是其遵守主体。
新《征管法》在第5条、第18条、第22条、第35条等条款中都提到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在第19条、第20条、第24条等涉及到账簿设置、财务会计核算等内容的条款中,提到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新旧《征管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述是一致的,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看,凡是目前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业务内容都表述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同时又涉及到财政部主管业务内容的,表述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税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直接涉及到利益分配,其管理和组织应当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因此,在《税收征管法》总则中明确指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立的,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正部级直属机构,是我国的最高税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