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3、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4、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5、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协议。
6、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7、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8、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9、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各项税收的征收组织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进行,同时必须按照相应的预算级次将税款上缴相应的国库。这是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需要,也是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顺利运行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分税制的决定》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此外还有一些税收实体法规定,如《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扣缴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应缴入中央国库。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征收税款入库。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因此,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税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对地方税务局系统进行领导,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进行协调,其领导和协调工作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减税、免税,不能自行制定税收政策,也不能干预税收执法。目前,地方政府和部门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曾报道,某省约两成的乡镇城市为完成财税包干任务竞相“引税”,相互之间挖“财源”。具体操作方法是:制定增值税商品销售税率“边界价”,税票高开低征;地方税应税收入实行地方优惠,各自为政,能少则少;更有甚者,实行按应税额返还的制度,返还比例在20%~50%不等。“引税”必然导致税负不公,纳税人无法在同一经济环境下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执法环境的恶化,违背了税法的严肃性,税务行政执法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