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
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的工作,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后,提出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模式是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的基础是纳税人了解税法,懂得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自己确定应当纳什么税,该纳多少税。在现代税制和税收管理情况下,复合税制越来越复杂,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主要是税务机关的宣传和服务,因此,税务机关做好纳税宣传和服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目前,税务机关在形象宣传和新闻宣传等方面颇有成果,税法宣传通过发展网络传播和税法公告等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税收服务也有所加强,在全国2万3千多个办税服务厅中,素质良好的税务人员,整洁优雅的办税环境,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如多媒体电子显示屏(LED)、电子申报、软盘申报、IC卡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税银联网和电子划款等具有广阔前景的低成本的方便纳税人的配套措施,提供了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咨询服务、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等一系列服务。
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组成部分,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基础性工作,它应当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为此,必须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管理必须程序化、规范化。制定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包括征收流程,稽查流程,明确涉税事项受理与下达实施的程序。案件受理与下达、稽查实施、稽查报告的制作、审理、执行、案件稽核、听证及复议的具体步骤,包括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时限都必须明确。
2001年底,国家批准了税务系统的12366电话语音特信服务,将在全国开通税务语音服务系统,提供税收基本知识,税法内容及举报等电话服务。目前浙江、广东等部分省市已开通。
此条中,首次提出了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这里要区分税务系统提供的服务与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前者是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必须作为的内容,税务机关不作为就是渎职,应当受到处理,不能收取费用。后者是社会中介服务,收取费用是其劳动价值的体现。税务机关必须作好代理的脱钩工作,不能将税务行政行为为交给代理进行,谋取利益。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年03月25日 13:1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规定。
第1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