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8)

2020-11-29 00:08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性无法得到保证,也使有些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以此为幌子,不择手段进行偷税逃税,也必然会有人收“人情税”、“关系税”,严重影响经济环境。

本条第3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税收的征收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有赖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此款将这种配合和支持作为法定义务在法中明确提出,违反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4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税收征管法》对全社会的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释义】 此条是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本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税务管理信息化,是指税务系统内部纳税人信息、税务管理信息、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建设;二是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信息共享;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资料。

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其信息化是整个国家信息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部门,需要处理大量信息,信息化尤其重要。江泽民总书记在2000年初省部级领导干部财税学习班上指示:“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国务院领导也提出 科技兴税的要求。新《征管法》第一次将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明确其中,即是为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实施细则》将此条进一步细化,第4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责,即设计总体规划,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推行的方案,以避免各地分散设计、分散投资、重复建设、信息难以共享、浪费严重的现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方案、技术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同时,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信息共享和政府效率的提高,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区电子政务的重要内容加以重视,支持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组织税务、银行、工商、海关、财政、技术监督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目前,税务系统信息化的核心是推进金税三期建设,其总体目标是:根据一体化原则,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总局和省局高度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国地税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包括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第四大子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一个平台”是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主要在总局和省局 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所有国、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是指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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