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公正执法。
除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税务机关还对规范领导干部和税务人员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方面,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为检举人保密并给予奖励的规定。
目前,税收违法行为相当严重,大量存在,而违法手段多种多样,十分隐蔽,税务机关限于人力和水平,很难做到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全面、及时监控,有些案件很难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形成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网络,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税收工作是我们一贯的方针。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税务机关除加强税务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外,一个重要线索就是检举人举报。检举人举报为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减少了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形成了社会监督力量,同时,也付出了很高的代价,一些检举人为此失去了工作,遭到报复,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
本条明确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收到检举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同时所有的机关都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这里的“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是指检举人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能是举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连带查出税收问题,不论向哪个机关举报,收到检举的机关都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同理,查处税务案件的机关可以是税务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可以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有查处的机关都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保护检举人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违反为检举人保密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奖励的对象是税务违法案件的检举人;二是奖励“按照规定”进行。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就实行举报奖励,这既表明我们鼓励和欢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态度,也是对检举行为的一种补偿,但是在实行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如奖励的标准,是重奖?还是补偿?奖励的对象是否包括在税收违法行为中负有重要责任,又举报的?奖励举报的适用范围?奖励基金的来源?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奖励举报落到实处。近年来,因对奖励举报不满意而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有些人以举报为业,目的就是要领取奖金,有些人对奖金的额度提出异议,因此《实施细则》对这些问题应当有原则的规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在奖励举报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此,《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是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单项核定,这样有利于保证奖励资金的需要。同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奖励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2月9日印发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该办法规定:
1、举报奖励的范围。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即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但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即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