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为正厅级行政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之后任免。
新《征管法》的规定,既包括了现行已有的税务机构,同时规范了税务机构的设立,不能随意设置,而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严肃了税务机关的设置,也保证了《税收征管法》执法主体的明确和权威。因此,稽查局是税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在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中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项措施,行使税收征管职能。而发票所、代理所等则不是税务机关,不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
此条及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扩大税收执法主体的范围。特别是在征管改革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设置机构,尽量做到全国税务机构名称的基本统一,防止滥用职权,为司法实践带来问题。
此次《实施细则》修订的突出特点是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是与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务管理实践相适应的正确决定。随着中国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税务机构设置的方向是逐步削减机构,缩小编制,除稽查局作为外设机构独立行使执法权外,征收机构、管理机构都作为内设机构以税务局的名义对外行使税收执法权。
近年来,税务稽查机构建设得到相应加强,全国各级税务局都建立了稽查局,配备稽查人员15万多人,每年查处260多万起案件,查补总额300亿元~500亿元,在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维护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除了税务稽查业务管理职责外,稽查局承担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执法权,有利于实现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统 一,有助于增强执法环节的连续性与约束性。
稽查局作为税务局的直属机构,不同于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贯彻落实本级税务局和上级税务局的工作部署,但在执法办案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接受上级稽查局布置的工作任务,这是税收违法案件特性所决定的。税务案件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取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款往往数额很大,税款动辄几十、几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上亿元;案情比较复杂,多是跨省区,调查取证极为困难,需要上线统一部署和组织查办。
《实施细则》中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有两点需要解释和正确理解:①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是一个过程,在选案和检查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确定被检查人是否就有上述行为,也不一定能够立案,但是具有嫌疑,就应当检查。②稽查局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被检查人所有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否则将出现一个案件两个执法主体的问题。
稽查局内设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机构,分工负责四个环节的工作,从而建立了稽查执法制约机制,这是促进税收征管效能实现的较优选择。确立稽查局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有利于对税收违法案件区别对待,分级查办,增强稽查执法的纵向监督机制。税收违法案件由稽查局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稽查局报请税务局集体审议做出处理(处罚)决定,适当限制了稽查局的权限,相应提升了大要案的行政复议层级。税务局对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