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15)

2020-11-29 00:08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税收执法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

3、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作为奖励依据的评价方法。内部考核是税务机关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检查核对。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

4、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诫和行政处理。

5、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切实做到有错必究。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税收公务活动中依法回避的规定。

回避制度是保证公务人员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税务系统作为与公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回避制度既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税务工作的特殊要求。过去,我们讲的回避主要是指公务机关内部的回避,新《征管法》针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特殊性质,为避免由于涉及直接经济利益而影响税收公正执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实际执行中,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涉及的人比较明确且少,因此要回避比较容易,不会影响正常工作,而税务机关大量工作都是围绕征收税款进行的,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税款征收活动都以计算机控制,人为影响很不,如果都要回避既没有必要也很难做到,特别是在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很少,而相互级关系的人很多,难以做到有效回避。要执行这一条需要明确: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必须回避;二是哪些关系需要回避。为此,《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税款、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回避的条件,将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情况界定在:核定税款、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税务公务活动,可以看到,这些情况都是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发生直接关系并且对经济利益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情形,而且,在这些情况下,参与工作的个别税务人员可能对上述工作有决定权力或影响,不回避可能影响税法的公正执行,导致税收执法的不公,影响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形象,因此,在上述情况下,需要回避。二是需要回避的关系。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夫妻关系;第二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己所从出及从己所出的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第三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等;第四类是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等,如公婆、岳父母等;第五类是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税务人员进行公务活动时,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上述关系人员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实施细则》使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由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变成了一套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为税务机关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使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摆脱关系网、人情网的干扰,严格执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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