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报名及材料申报
一、生产企业报名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开始前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为准。
(四)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开始前两年内有生产假药记录的企业,不接受其报名。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地级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五)2009年入围仍未按规定缴交挂网服务费的品种,2009年完全未指定经销关系的品种及截止到报名前网上订单否定率80%及以上的品种,拒绝报名。重点监控品种及新报名品种订单否定率不纳入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配送企业报名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开始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为准。
(四)违反GSP规定,经营了假药的,两年内不接受其报名。经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地级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