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要求;不属新通用名新剂型品种的按以下规则制定限价:
(1)确定代表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要求,根据我省2009年药品阳光采购结果入围品种价格,按以下细则确定代表品:
①选择代表品剂型: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品种按口服化学药品制剂分别以普通片剂、普通胶囊剂、肠溶片、肠溶胶囊、分散片、颗粒剂、口服溶液、干混悬剂为序,注射剂以小水针剂、普通粉针剂、大容量注射液为序,其它剂型暂不执行剂型差比价原则。
②选择代表品规格:在代表品剂型中,选择厂家最多的规格作为代表品规格;当不同规格出现厂家数相同时,以小规格作为代表品规格。
(2)确定代表品限价
以代表品所在组所有品种入围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品限价。
(3)确定相应品规限价
根据代表品限价,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出相应品规的限价。
(4)其他
中成药本方案暂不执行剂型差比价原则。
8、政府定价品种,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到的价格与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最小零售包装的最高零售价格40元以下的药品不扣除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不同的,以低值作为限价。
9、在八省价格中,同厂家同品种的次低与最低、最高与次高价格之比三倍或以上的,如该品种有三个省及三个省以上价格,则最低或最高价格不纳入八省平均价计算。
10、带有附加装置(包括加药器、注射器、冲洗器、溶媒)的药品在初始报价所报价格为不含附加装置的价格;中标后加上含附加装置与不含附加装置的政府定价差价,得出中标价格,没有政府定价差价的,由专家根据样品给出附加装置价格。
(二)直接采购目录品种报价规则
1.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包装进行报价(即不按代表品报价)。
2.只须报价一次;
3.政府定价部分报价不得超过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市场调节价品种有八省平均价的,取八省平均价和本省2009年入围价的平均值作为限价,没有八省平均价的以本省2009年入围价为限价,没有八省平均价和本省2009年入围价的按不超过专家建议价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