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报价及中标规则
一、报价规则
(一)综合评价及议价品种报价规则
1、所有报名品种必须进行初始报价,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品种视为自动放弃。报价结束后,各生产企业均可以查看到所有报价(不显示生产企业信息)。
2、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
3、实际报价时,综合评价、议价目录品种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 )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即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3位,则四舍五入。
4、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5、报价时间:本方案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
6、同组同厂家不同包装规格选择最小包装规格品种作为代表品进行报价,其它包装规格品种价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计算(注射剂的零售包装价格以每支的价格直接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7、报名品种中有广东2009年最后一次报价,也有八省平均价的,报价不高于广东2009年阳光采购最后一次报价和八省平均价的均值。
有广东2009年最后一次报价,没有八省平均价的品种,报价不高于2011年同组其他品种限价的平均值;没有同组的,报价不高于广东2009年最后一次报价。
没有广东2009年最后一次报价,有八省平均价的品种,报价不高于该品种八省平均价。 没有广东2009年最后一次报价,也没有八省平均价的新报名品种,报价不高于2011年同组其他品种限价的平均值;没有同组的,如有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规格品种,以最小规格为代表品,以其限价按差比价原则计算该规格的限价;没有同厂家的,则以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厂家其他含量规格的品种(厂家最多的规格,如厂家数相同,则选最小规格)的最高限价按差比价原则计算该品种限价(未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或规格的中成药除外)。
没有同组或同组品种没有厂家中标的,属新通用名或不能用差比价规则计算的不作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