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矿场的矿物应与矸石分开堆放;
五、临时炸药库、油脂库、加油站等建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和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寒冷地区应设置供热、防冻设施。
第三章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根据井筒的直径、深度、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选择合理的作业方式和机械装备。
第3.1.2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h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3.1.3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优先采用短段掘砌作业,亦可采用掘砌单行作业或掘砌平行作业。
第3.1.4条 立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40~50m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20~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5mm。
第3.1.5条 立井井筒掘进至各设计水平,当所揭露的岩层松软、破碎,不利于马头门、车场开拓或发现层位有较大的变化而需要变更水平运输大巷标高时,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予以调整。
第3.1.6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