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7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填写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绘制井筒实测纵、横断面图以及井筒地质柱状图,并应定期测定井筒涌水量。
第二节 表士施工
第3.2.1条 表土施工农设置临时锁口,其结构应符合封闭严密、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3.2.2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土坚硬稳定,允许承载力大于2.5MPa,可直接安装凿井井架;
二、表土松软、不稳定,允许承载力小于2.5MPa,应先利用简易提升设备,完成井颈掘砌后,再安装凿井井架;
三、利用简易提升设备,井筒施工的深度不应超过15m。
第3.2.3条 表土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井筒施工的深度超过15m,应采用提升设施;井筒施工的深度超过40m,应设稳绳。
第3.2.4条 砌筑第一段井壁时,永久井颈应一次砌筑好,并应按设计图纸预留出管线口、地脚螺栓孔、梁窝和其它预留孔口。
当条件受限制时,永久井颈应采用砖、石或砌块临时封砌。
第3.2.5条 表土临时支护的选择,应根据土层的含水量大小及稳定程度确定。当土层干燥无水,且土质坚硬稳定时,宜采用网喷支护,其不支护段不得超过2m。
第3.2.6条 表土施工过程中应在锁口、井架基础和附近地面上设置永久水准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陷和主要构筑物的变形情况。
第三节 基岩掘进
第3.3.1条 基岩掘进宜选用伞形钻架或环形钻架,配备高效凿岩机。当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