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19)

2021-01-20 15:24

注:围岩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

第3.3.11条 井筒掘进时,不支护段高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1类岩层中,由施工单位自定;

二、在Ⅱ、Ⅲ类岩层中,不得超过4m,当高度超过2m并有危岩时,应采取局部挂网或安设锚杆等防掉措施;

三、在Ⅳ、Ⅴ类岩层中,不得超过2m。

第四节 永久支护

第3.4.1条 冶金、化工、核工业矿山,当井筒的永久支护采用锚喷支护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4.2条 喷射混凝土前,应以井筒中心线检查掘进断面,并应埋设厚度标志。

第3.4.3条 当井筒的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井壁时,浇筑混凝土井壁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木模板:

1?高度不宜超过1.2m,每块木板厚度不应小于30mm,宽度不宜大于150mm;

2?模板靠混凝土的一面应刨光。

二、装配式钢模板:

1?高度不宜超过1.2m,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m;

2?连接螺栓孔的位置,应保证任意两块模板上下、左右均可相互连接; 3?有足够的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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