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围岩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
第3.3.11条 井筒掘进时,不支护段高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1类岩层中,由施工单位自定;
二、在Ⅱ、Ⅲ类岩层中,不得超过4m,当高度超过2m并有危岩时,应采取局部挂网或安设锚杆等防掉措施;
三、在Ⅳ、Ⅴ类岩层中,不得超过2m。
第四节 永久支护
第3.4.1条 冶金、化工、核工业矿山,当井筒的永久支护采用锚喷支护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4.2条 喷射混凝土前,应以井筒中心线检查掘进断面,并应埋设厚度标志。
第3.4.3条 当井筒的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井壁时,浇筑混凝土井壁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木模板:
1?高度不宜超过1.2m,每块木板厚度不应小于30mm,宽度不宜大于150mm;
2?模板靠混凝土的一面应刨光。
二、装配式钢模板:
1?高度不宜超过1.2m,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m;
2?连接螺栓孔的位置,应保证任意两块模板上下、左右均可相互连接; 3?有足够的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