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条 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第1.0.9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0.10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
二、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
四、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五、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场地的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
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
3?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2.1.2 条井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