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9)

2021-01-20 15:24

第2.2.1条 井筒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当井筒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和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打检查钻孔。

一、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二、距井筒中心25m范围内已有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三、井田内或相邻井田已有生产矿井,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有害气体的情况及其变化规律;

四、根据地层露头和勘探资料,可提供符合斜井、平硐施工要求的地层预想剖面。

第2.2.2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与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底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4?当地质构造复杂时,检查钻孔的数目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5?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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