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还需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设计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种施工设备验收,应备下列技术文件:(1)施工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4)安装操作规程;(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施工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7)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分公司组织由我施工项目部、施工设备安装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检测部门、安监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相关检测或安监部门签发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施工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我施工项目部,项目部应将其存入施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1)、合同或任务书。(2)、施工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3)施工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