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第五十二条 自有设备可视性能情况进行更新改造、封存和报废。
第五十三条 施工设备改造须经过技术论证后,认为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第五十四条 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最后由分管副总经理执行批准权。
第五十五条 计划连续停用6个月以上的施工机具,应申请封存,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于封存的施工设备,必须维护和保养完好,如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使用前需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同时分公司管理部门应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报备解封。
第五十七条 施工机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施工设备净值为零无再评估延用价值的。
(二)主要结构、主要总成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三)修理费超过设备原值的50% ,或大修理虽能恢复性能,但不如更新的经济。
(四)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结构有严重缺陷、效率低、耗能超过原定指标的15~20%以上,又无条件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的,或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因自然灾害,突出变故而造成施工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六)已属于技术淘汰的施工机具。
第五十八条 施工设备报废由分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呈批表”,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财务部审核,再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