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四十七条 为使施工机具处于良好的安全使用状态,确保施工机具对环境影响达标,保持施工机具的使用能力,延长使用寿命,施工机具应根据其技术性能和使用情况,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一)例行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施工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确保使用状态中的施工机具工艺性能和安全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二)一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施工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三)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第四十八条 施工设备的二、三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施工设备发生故障时,项目部必须及时报请设备产权单位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包括小修、中修、大修,设备的维修必须在防风、防雨、安全的场所进行。
(一)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二)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施工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