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奖 罚
第六十三条 对设备管理良好,完好率达95%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经济、物质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或没有履行设备管理职责的,相关负责人要对其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并作罚款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不执行本制度的规定,造成设备事故的发生,除执行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规定外,按责任的轻重进行处罚,包括赔偿损失、降低工资等级、扣罚绩效奖金、降级使用和开除;触犯刑律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不明确或未具体涉及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要求见公司管理标准《机械设备管理细则》(Q/xx.05)。
第六十七条 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范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文件、规范和标准。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管理标准《施工机具管理制度》(Q/xx-2011)作废,以本制度替换。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