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的,安装调试还应由施工设备采购部门会同有关技术人员、项目部相关人员、设备供应商执行验收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机具设备的租赁执行如下管理规定:
(一)分公司根据各工程项目部提出的项目施工设备需用计划,综合考虑公司现有的施工机具设备情况,提出施工设备租赁申请,由分管副经理审核,经分公司经理批示后,再交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施工机具设备的租赁由分公司负责,并参照公司QHSE体系文件《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选择施工设备租赁供方;同时执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特种施工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滑动式脚手架等,下同)租赁供方及其设备的独立备案要求和规定。
(三)租赁施工机具,须与出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施工机具编号、名称、规格,随机附件与工具名称、规格、数量,随机技术资料、质量、安全状态验证书,租用起止日期、租赁费用、结算方式和双方承担的责任,所租赁的施工机具质量、安全性能保证要求,及供方的服务要求等。
(四)在办理租赁交接时,应共同进行工艺性能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设备验收单,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特种设备还应附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和使用证书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料等复印件(要核对原件等)。
(五)租赁施工机具设备使用时要充分发挥施工机具的使用效率,按时维护保养,不得转租、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