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施工设备报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特种设备的报废还应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监督下作现场报废处理。
第十章 施工设备的建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施工设备采购、租赁,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造册、编号建档,随机资料亦需记录和归档。
第六十条 施工设备技术档案应记载或包括机械统一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施工安装及验收资料、原值、购入和启用日期、整机照相片、铭牌照相片、使用单位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其它情况的汇总记录。
第六十一条 施工设备使用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械运转记录;
2. 重点检修和大修理记录;
3. 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材料;
4. 技术革新或改造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5. 在使用、保修中所发生的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6. 大型(主要)施工机具走合期记录表。
7. 特种设备的使用证、年度检查记录、定期检验报告。
第六十二条 施工设备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档案随设备使用单位,各分公司在用的施工机具档案,由各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施工机具档案,由工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整理建档后,送公司信息资料中心一级库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