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施工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设备的现场工作环境必须符合要求,以保证施工设备使用安全、高效、低耗。
第三十九条 项目部要做好施工设备的标识工作,按要求悬挂施工设备标识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牌。
第四十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安全的场地。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识。
第四十三条 特种施工设备和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程,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检验,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施工设备出勤签证制,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设备方可出勤或运转。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