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严格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基本条件满足充装许可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在换证申请时,可以提出免予鉴定评审的申请,由市局审核后,报经省局同意免予鉴定评审,直接换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对自有产权气瓶使用气瓶专业软件系统进行建档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气瓶制造日期、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检验有效期等。气瓶建档登记的纸质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演练,演练要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1)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
(2)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
(3)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4)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5)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
(6)发现安全隐患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