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10、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应达到上述规定,且不同介质的充装、储存区域及间隔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1、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其安全管理状况良好,历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换证时,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12、本办法对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的规定系最低要求,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充装单位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许可基本条件,报省局备案后实施。
(三)配备气瓶管理专用软件系统,并对自有气瓶进行登记建档。车用燃气加气站应配备电子标签识别系统,使用登记信息和充装检验信息能自动读取,严禁给过期车用瓶加气。充装的气瓶瓶体永久标识应清晰、规范。
(四)与燃气(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有关的充装许可申请前应符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