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由市局报省局审核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局申报。市局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作出予以同意、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充装单位。符合规定的,上报省局换领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在变更后30日内未向市局申报的,视作无证充装。
第二十四条市局每年组织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由市局记录在案。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局报省局建议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