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审批和发证。省局授权委托市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许可受理、鉴定评审报告审查、审批和上报发证工作。
第七条 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增加许可品种)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TSZS007-2003)(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十条 取证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一条 增项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