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见证材料,确认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换证鉴定评审结论意见直接判定为“不符合条件”:
(1) 无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2) 无自有瓶定期检验报告台帐;
(3) 安全监察机构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屡犯不改。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二十条 市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上报省局发证。省局接到市局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发出通知,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市局提出换证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换领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充装许可证自动作废,并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