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要求;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含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