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不含残3
液罐),自有气瓶5000(含)只以上。
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产气量≥150m/h;采用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容积≥15m,自有33气瓶2500(含)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m/h,自有3
气瓶3000(含)只以上。
4、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m,自3
有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5、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80m,自3
有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6、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自有气瓶100(含)只以上。
7、车用燃气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
8、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设立的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相应要求的一半规模。
9、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者只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