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7)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省局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苏质技监锅发【2002】345号)废止。
附件1
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7)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省局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苏质技监锅发【2002】34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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