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 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 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相关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出具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充装。
第十八条换证鉴定评审时,应重点审查许可周期内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