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液化气瓶充装的管理规定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换证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向市局提交申请书及所附资料,提出书面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书受理后,受理机构留存一份,送气瓶充装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各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受理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鉴定评审工作,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申请受理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在线调试,但不得对外充装和销售。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